国家司法救助概念认知差异

一、国家司法救助概念认知差异

从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历史演变看,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在司法救助制度变迁过程中呈现不同的含义,概念的内涵具有历史性。例如,在2007年以前,司法救助往往被理解为诉讼费减免制度,在2014年之前司法救助也可以被界定为涉诉特困群体救助等。概念的内涵随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概念具有确定性,与直观意象有很大区别,是人所假设的确定的意象。[7]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性与制度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导致概念的认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家司法救助概念不周延

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化认知同样遵循概念认知确定化(或者固定化)的规律。之所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认识存在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不精确导致的。从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历史变迁看,国家司法救助最早被界定为诉讼费豁免,[8]之后又被界定为民事案件执行救助,直到“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出现,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内涵才进一步明确下来。国家司法救助的历史差异以及规范性文本概念界定瑕疵导致国家司法救助在概念上的认知存在不统一。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及《工作细则》的规定,[9]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从概念界定的逻辑看,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概念界定没有完全包括国家司法救助的实际类型。一方面,从制度结构看,国家司法救助包括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上述概念遗漏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情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案件类型不仅包括民事侵权还包括赡养费、抚育费及抚养费纠纷,上述概念对此也有遗漏之嫌。第二,将救助形式的范围缩小,即仅将国家司法救助界定为是一种经济救济,但《意见(试行)》中对救助方式的非单一性也进行了规定。[10]由此,上述概念对救助方式的界定存在逻辑上的不周延。第三,概念界定中“国家”二字未能凸显。在2014年以前,制度文件往往将类似制度称为司法救助制度。《意见(试行)》出台后,在司法救助前加了“国家”二字,这意味此概念的界定更应当凸显“国家”二字的内涵与意义。由此可见,《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界定并不周延。

(二)司法人员的认知差异

经验是通过思想对事实的不断适应而增长的。[11]司法人员作为司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其认知也具有经验性的特征,国家司法救助的认知亦是如此。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认知也存在差异,大多数司法人员将国家司法救助的核心内容理解为民事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此认知是不全面的,当然这与司法人员的执行救助经验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经验有着密切联系。

(三)原因分析(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客观因素。一方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变迁可能会导致主观认识上的差异,但是这种认知差异不具有固化性;另一方面,国家司法救助概念主观认知上的差异也受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心因素的影响。目前,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心为民事案件执行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涉及较少。同时,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民事案件执行救助的有12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有1份,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方面的具体规范却没有,这也导致了对国家司法救助概念认知的片面(见表4.1)。

表4.1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运行情况

图示

说明:刑事被害人救助金与涉诉信访救助金的总数低于民事案件的执行救助金的总数
资料来源:依据云南省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整理而成,2020年5月

第二,主观因素。法律人泛指法律职业者,[12]其专业教育背景的共同性使其具有了共同的思维模式与专业技能,这为司法实践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提供了保障。由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掌握司法权能不使司法制度异化,[13]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人在具备共同性的同时也因为其主观因素使得对法律的认知具有差异性,这些主观差异是由专业素养与司法经验共同导致的。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践是法律人的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国家司法救助的执行人员由于专业素养与司法经验的欠缺可能导致对国家司法救助概念认知的偏差,但这只能是少数情况。[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