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到位

三、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到位

为充分保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权利,《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及《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包括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诉讼费减免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54]在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中,被救助者仅有部分被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说明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到位。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和诉讼费减免的衔接机制不明确,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工作机制衔接缺位。

(一)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到位

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及《工作细则》的规定,救助申请人在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救助申请人生活仍然困难的,应当建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这体现了社会救助之于国家司法救助的补充性。在我国,社会救助政策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55]其功能在于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从而缓和社会矛盾。[56]由此可见,社会救助较于国家司法救助更具广泛性。从这个角度讲,社会救助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补充并不一定具有合理性。因为,在国家司法救助中被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人数比率是有限的(见表6.4)。当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关生活困难的标准具有一致性的前提条件下,[57]获得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但实际上国家司法救助中仅有部分被救助者被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这说明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明显不到位。

表6.4 2012年至2014年云南省国家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情况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说明:比率是指在国家司法救助中纳入社会救助的人数与案件数占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总数与总人数的比率。比率1=纳入社会救助(低保)案件数÷国家司法救助总案件数;比率2=纳入社会救助(低保)人数÷国家司法救助总人数
数据来源:“2010年至2014年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情况统计表”,2020年12月

(二)与法律援助制度衔接不到位

《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和诉讼费减免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定,但在《工作意见》与《工作细则》中却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58]经济困难的标准依据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59]《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确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1.5倍,而《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由此可见,法律援助的标准高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国家司法救助中救助申请人应当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实践中,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机制并不明确。

(三)原因分析

第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救助信息共享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信息共享的作用在于使国家司法救助机关与其他救助机关能及时获得救助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依据相关资料实施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会对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形式的救助衔接带来阻碍。第二,工作对接机制不完备。由于国家司法救助的责任机关较多,与其他救助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工作对接机制。这有可能导致国家司法救助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