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层面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创新

第八章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层面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创新

从实践论的角度看,制度运行是制度设计的实践也是检验制度设计的标准。实践论是实践哲学探讨的重要议题。在实践哲学中,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对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实践理性是解决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理论理性是解决我们应该相信什么的问题。[1]实践理性不可诉诸意志而获得理解,[2]实践理性的判断应当蕴含于实践活动本身,也就是说,人们做什么的理由应当取决于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理论理性。基于此,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也应当在依据实践理性的特质中寻找答案。实践理性被作为意志决定的依据,[3]决定了我们的行为方向与路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作为制度实践的表现形式,其问题的解决也应当依赖于实践理性的内在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践理性在于该制度构建的目的,在目的的指引下实现制度功能。由于当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给制度目的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基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制度结构,本书提出了具有创建性的解决路径。执行救助制度问题的解决路径包括基于财政支付增长的规律性逐步提升救助金标准、明确救助条件统一案件类型、通过执行权的正当行使防止执行救助成为异化的“国家代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的创新解决途径包括通过功能拓展提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效性、基于法律确定性及其价值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公正性、构建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救助“责任转化”风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问题的创新解决途径包括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法治化、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供给的有效性、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完善避免“功能异化”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