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法律化

一、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法律化

现象学理论认为,人对现象的认识是共同感知的反映,[4]这种共同感知依据实体存在而形成,概念的功能就在于定义和包含具体的存在实体,概念由具有相似性的实体构成。[5]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同样由具有相似性的实体成分构成,这些实体成分具有确定性,其确定性的来源是司法实践的确定性与规范的确定性。司法实践的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实践所依赖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规范性文件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概念化,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认知才会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保持一致。

(一)从理论上准确界定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

概念通过定义解决“是什么”的问题,“是”的问题则属于本体论范畴,[6]概念属于抽象化的认知。从逻辑学的角度讲,概念可以分为纯粹概念与经验概念,纯粹概念源于知性,经验概念通过比较由感官产生,并通过执行获得普遍形式。[7]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同样具有经验性的特征,具有丰富的经验基础。从这个角度讲,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准确概念认知应当来自于司法实践,这种实践也不能局限于国内法律实践。当然,一方面来自国内法律实践,而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国外法律实践(法律移植)。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准确界定依赖于与经验世界的准确自身同一性表述。[8]这种同一性要求在规范性文本的概念界定中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应当与其自身功能及实践保持一致。目前,《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实践的复杂性,其概念并未完全实现自身统一。准确的概念界定是避免认知差异的重要依据,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准确界定应当考虑几个因素:其一,概念与经验的统一性,即概念应当能够完全对经验实践进行准确描述;其二,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应当包含救助的所有类型,一般普遍性的定义较为妥当;其三,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应当体现“国家”属性的基本内涵。

(二)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法律化(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概念存在着某种困境,即词语最初仅表达物质对象,当表达法律关系时都属于比喻和拟制,而这种比喻与拟制更有可能产生混淆与模糊的问题。[9]由此可见法律概念本身都存在着模糊与混淆,更何况“国家司法救助”仅作为普通规范性文本中的概念。基于此,在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准确表述的基础上,有必要将其法律化。所谓法律化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家司法救助的准确理论概念固定下来,作为普通法律概念进行使用,这是避免国家司法救助概念认知差异的重要途径。结合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践与理论基础,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基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义务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且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及涉法涉诉信访人提供的一种以经济帮助为主要形式的救助制度。

(三)国家司法救助参与者主体认知的概念化

主观能动性是人作为主体与世界相互作用的主体潜能。[10]这种能动性有助于国家司法救助参与主体对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准确把握。从主体认知逻辑看,主体认知是主体对自己认知性质的主观认识,[11]主观认识依赖于主体的知识结构。国家司法救助参与主体无论是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人员还是被救助者,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主体认知由于其知识结构的不同而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与申请,故将国家司法救助参与主体对国家司法救助的认知概念化有助于解决认知差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认知概念化实际上就是将国家司法救助概念内化于人们普遍认知中,使其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日常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