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救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方向。2003年《人民法院规范和完善申诉来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5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以及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进行了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有关信访救助的问题。2005年中央政法委出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该办法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这类信访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司法程序。在此类案件中的信访人可以成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对象。按照《意见(试行)》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由于《意见(试行)》对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规定比较简略,且相关研究也不多,故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适用范围是基于《意见(试行)》的法理分析。从救助的目的上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第一,信访人诉求属诉类事项,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二,涉法涉诉信访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第三,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
(二)特 征
从法律适用上看,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参照民事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救助,[57]其救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参照救助。由于《意见(试行)》对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故实践中参照适用民事执行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救助。第二,政策性。司法政策作为实现司法目的的重要载体,[58]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信访人诉求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其诉求与行为已经置于司法程序之内,故为实现信访人息诉息访的目的,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就具有了政策性。第三,救助性。救助性是指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主要针对诉求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且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实施救助。
(三)功 能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除具备司法救助的基本功能外,还具备信访制度的相关功能。具体包括:第一,权利救济功能。信访制度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历经半个世纪后其功能从原来的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及民主监督等逐渐被泛化为“权利救济”途径,使信访与法律程序发生了重叠,本书认为这种重叠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信访法治化的实现。但就当前的形势看,虽然提出了信访定位从参与保障向参与决策转型,[59]但信访仍然具备权利救济功能。故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也具有此项功能。第二,信访终结的功能。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是信访终结事由之一。由此可见,信访人在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应当息诉息访,司法机关终结该信访案件。第三,促进社会稳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具有一定的社会敏感性,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能对信访人起到安抚作用,并通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提升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以促进社会稳定。
【注释】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8页。
[2]没有稳定的制度,生活就陷入混乱,经济活动难以预测,极不稳定。[美]约翰·L.坎贝尔:《制度变迁与全球化》,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1页。
[3]制度环境是可以改变的,这种变迁可能源于经济行动对宪法的修正,或源于对司法解释的变迁,或由于公民偏好的改变。[美]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70页。
[4]伍先斌:《新制度经济学要义》,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第205页。
[5][瑞士]丽狄娅·R.巴斯妲、[瑞士]托马斯·弗莱纳:《法治》,石玉英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第7页。
[6]解决现实中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法丽娜:《当代中国多元利益矛盾的法经济学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第6页。不确定的立法之法带来的是一种不稳定的法律预期,不稳定的法律预期必然开启人们不守法的大门。向勇:《中国宅基地立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248页。
[7]制度的复杂性有所不同,可以从简单的交易习惯到复杂的现代国家。[美]弗兰克·道宾:《新经济社会学读本》,左晗、程秀英、沈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第5页。
[8]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9]廖永安:《诉讼费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第5~8页。
[10]冉崇高:《以实现诉讼费制度功能为视角论我国诉讼费制度改革》,《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
[11]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2]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82页。
[13][美]杜威:《经验与自然》,傅统先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第4页。
[14]把经验分为意识和内容不是用减法,而是用加法,即在既定的经验上加上其他一些经验。[美]威廉·詹姆斯:《彻底的经验主义》,庞景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6页。
[15]参见《“宣威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材料汇编》。
[16]“所谓真理即效用,就是把思想或学说认为可行的拿来贡献于经验改造的那种效用。”[美]杜威:《哲学的改造》,许崇清译,商务印书馆,1958,第85页。
[17]2015年HH州对特困人员执行救助的职能,由民政局完全转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法委。
[18]这种解决仅仅是部分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执行救助解决。详见第二章论证。
[19]凡勃伦努力把达尔文的进化思想系统地引进到对社会的分析当中,他对美国富有阶级的见解就是其中的一部分。人类依照环境的变化,包括当下的技术环境变化,而发展其行为。但是思维习惯,或者凡勃伦所称的“制度”却能依然如故,甚至在产生这种思维习惯的环境已然消失的情况下,它仍能维持不变。[英]罗杰·E.巴克豪斯:《经济学的故事》,莫竹芩、袁野译,海南出版社,2014,第198页。
[20][美]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美]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52页。
[21]只要国家立法不违反宪法,立法不受实质法律原则、风俗、道德等因素的约束,法律一旦颁布即产生约束力。[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214页。
[22]孙笑侠:《法治思维》,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第8页。
[23]吴玉章:《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209页。
[24][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4页。
[25][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第3页。
[26]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56页。(https://www.daowen.com)
[27]李松玉:《制度权威研究:制度规范与社会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40页。
[28]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学理论比较看重法制的统一性,高度强调法制统一的价值。不仅把法制统一上升为宪法原则,而且使每一个法律的实施都非常强调统一性。这虽然有一定的好处,但也有不容忽略的问题:一是容易造成一刀切。如果分几刀来切……就认为是法制的不统一。二是容易使司法机关过于关注案件的共性,尽力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或者“同命不同价”的情况,但往往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关注不够。江必新:《法治国家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69页。
[29]法典编纂,在长期的法律分散化之后,意指一贯性地保障国家公民的“确定的”法院司法成为可能,它同时意味着,确认和保障了反对国家任意、法官创新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今天理解的依法治国司法的头等条件,通过法典获得改善的法的确定性。[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第275页。
[30]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第322页。
[31]刘大生:《法律层次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第93页。
[32][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第201页。
[33]周静:《法律规范的结构》,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第161页。
[34]王干、江道胜:《地方法治视野中的司法改革——来自黄石的探索》,长江出版社,2005,第9页。
[3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2014年度中国地方法治及战网》,载《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2页。
[36]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证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第2页。
[37][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8页。
[38][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8页。
[39]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4页。
[40][德]皮特·A.斯坦布赫:《组织学》,王法章、徐忠海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1991,第8页。
[4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342页。
[42][德]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法哲学》,金振豹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275页。
[43]魏宏森:《系统论》,河南美术出版社,1991,第5页。
[44][英]P.切克兰德:《系统论的思想与实践》,左斯、史然译,华夏出版社,1990,第17页。
[45]宋健:《科学与社会系统论》,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第4页。
[46]俞静尧:《执行救助研究》,载江必新、贺荣《强制执行法的改革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第449页。
[47]《工作意见》《工作细则》。
[48]石小娟、蒋冰晶:《司法执行救助制度规范化路径》,《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105~107页。
[49]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第11页。
[50]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索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174~200页。
[51]柳建华、李炳烁:《权力视野下的基层司法实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江苏大学出版社,2010,第105页。
[52]《工作意见》《工作细则》。
[53]此类救助不再进行单列,可以被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执行救助吸收。
[54]赵可:《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群众出版社,2009,第169~183页。
[55]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第310页。
[56]许永强:《试行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第176页。
[57]宫鸣、胡卫列:《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第125页。
[58]所谓司法政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的、积极的司法策略和措施。在以往的论述中,有关刑事政策的论述相对多一些,但从司法政策这个视角来讨论问题相对较少。江必新:《良善司法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第75页。
[59]张宗林、刘二伟、叶明珠:《中国信访史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第3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