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收入与资金回收机制补足资金缺口

三、构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收入与资金回收机制补足资金缺口

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体不足的情况较为明显,在救助需求增加的情况下资金缺口也就非常明显,从而造成救助资金收支不平衡,进而弱化国家司法救助功能。结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运行的基本情况,为避免救助资金缺口,缓解救助资金紧张的问题,有必要构建以资金收支平衡为目的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收支与资金回收机制(图9.1)。

图示

图9.1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缺口补足的基本原理示意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缺口的形成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收入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预算与社会参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当某一财政预算年度内救助资金支出大于资金收入时资金缺口随即形成。当资金缺口形成时,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可能采取垫支的方法,然后从下一财政预算年度内扣除,但此种方法治标不治本,资金缺口仍然存在。(https://www.daowen.com)

(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收入机制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收入,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救助支出的专项性,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实施从法律责任人处获得的一种可以专门用于国家司法救助金支出的收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收入的专向性是避免资金缺口的一种有效补充机制。在各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中,采用这种制度是比较普遍的。例如,美国1984年《被害人补偿与援助法案》规定国家设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专门账户,并将在司法程序中对加害人处以的罚金、刑罚特别捐税、未到场保证金、保释金、收取的担保物产生的收益以及私人或者企业的捐赠、遗赠或赠予归入基金专门账户,且这些注入基金的资金并不受财政年度的限制。[13]由此可见,该补偿基金不仅来源于财政拨付,还来源于专项收入。从基金的结构上看,财政拨付不仅包括联邦财政,还包括各州的财政拨付,在财政拨付之外还确认了被害人补偿基金的专项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补偿基金的充足。对比我国司法救助资金的资金结构不难发现,我国司法救助资金也同样来源于财政拨付,但缺少了专项收入这一部分。在我国,依据相关规定,[14]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罚金、没收财产等收入被列为财政的非税收入,并没有列入专项收入中,[15]由此也就不可能存在基于罚没收入的专项支出。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作为针对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涉法涉诉信访人及司法鉴定被害人的专项救助资金,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司法机关的罚没作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专项收入,从而在财政预算支出以外补充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缺口。具体办法包括:其一,设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用账户。政府财政账户设立在中央银行或者委托其他商业银行设立国库存款账户。[16]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专项性,可以在国库存款账户中设立专门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账户。鉴于我国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有必要设立属于地方财政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门账户。其二,将司法机关的所有罚没收入从非税收入中转移到专项收入中,并将该专项收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门账户。其三,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使用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合法性。

(三)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回收机制

如前所述,资金回收可以确保资金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回收,是指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在向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支付救助金后,依法定原因,通过国家代位追偿权及救助金扣减机制,填平预先支付的救助金的一种资金回流机制。此制度在我国司法救助立法中属于空白地带,但国外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中却广泛采用了这种补偿资金回收机制。结合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运行情况的考察,本书认为,构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回收机制的途径为:其一,建立国家代位追偿机制。基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国家代位追偿被众多国家采纳,例如,美国1984年《统一犯罪被害人法》第317条做了相关规定,1976年《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第五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本书认为,国家司法救助的国家代位追偿机制应当包含:首先,明确国家代位追偿的概念。国家代位追偿是指被害人在获得救助后,国家自动获得其对于加害人的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建立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动态评估机制。最后,确定国家代位追偿权行使的基本程序:应当对加害人赔偿能力进行评估,之后应当对刑事损害赔偿内容进行确认,最后由发放救助金的救助机关行使国家代位追偿权。其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金扣减制度应当注意:首先,扣减的原因应当明确。扣减原因一般是被害人从加害人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等,由此可能产生赔偿与救助的重叠。其次,确定扣减的模式。依据各国立法,一种模式即英美等国家采用的直接扣减模式,即将被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救助及保险金等直接扣除,操作性相对简单;另一种模式即德国的请求权竞合模式,即依据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将该请求权从补偿请求权中排除。德国模式更加具有法理逻辑性,但基于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则的不确定性,可借鉴英美等国的直接扣减模式。其三,扣减项目。依据我国民法典、[17]刑事诉讼法、[18]道路交通安全法[19]及社会救助条例等的规定,为确保救助正当性,应在救助金中适当扣除可以实现的刑事损害赔偿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及除社会救助外的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