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基础不统一
实践力量确实要求得到证明,以便成为更加有效的和扩展的,也正是那时,理论纲领数增多了。[20]由此可见,任何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其理论基础,理论基础的功能在于解释与证明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确立制度的价值依据,为制度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同样需要理论基石去证明其制度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否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制度功能的理论正当性。从现有的法律文本看,国家司法救助是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同时也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的一种制度。[21]从理论上看,目前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并不多,鉴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国家司法救助理论基础的分析主要参考刑事被害人救助理论基础的研究。然而学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理论基础的认识莫衷一是,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基础更缺乏充分论证。这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认知偏差。
(一)理论基础不明确
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不明确。为确保论证的有效性,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基础可以参照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家责任理论、社会福利理论、社会契约论、政府利益论、社会保险论及社会防卫论等。[22]这些学说主要来自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阐述,其共同的特点是刑事被害人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加强,但其解释的基本立场有所不同。解释的立场不同,最终的制度设计也是不同的。由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国家司法救助理论基础,并且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设计还在不断地完善与健全,所以对理论基础的阐释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实证理论基础的局限性(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原则有制定良好或不好之特征,它们是可以互相衡量或权衡出来的,它们通常用来评价比较具体的原则或规则。[23]由此,法律原则强烈的价值权衡功能,可以对具体规则进行评价。《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具体包括辅助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及属地救助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价值内涵。据此,可以推导出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基础。辅助性原则意味着国家司法救助仅仅是一种“救急性”补偿,补偿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能完全对等,且限制条件较多。实践也证明,国家司法救助的实际救助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也低于救助的最高限额。从此角度看,当前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传统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所不同,其强调的是国家对需要救助者的一种“救急性”措施,这类似于社会道德[24]的实现,或者人道主义[25]的履行。从权利保障的层次上讲,该理论基础与国家责任论、社会福利论相比,并未从国家法定责任的角度或者被救助者社会权利的角度体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权利保障性。基于此,当前依据救助原则推导出的实证性理论基础在被救助者的权利保障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三)原因分析
第一,有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够深入。法律研究从法律实务的层面看,具有帮助律师为其被代理人顺利地解决案件的特点,[26]具有实践指导性(但不仅限于律师业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法律研究属于理论层面,制度建设则是实践层面,良好的理论解释能为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导,反之则导致制度实践偏离正确方向。国家司法救助理论基础的研究不够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理论基础不统一,弱化了制度建设中的理论支撑。第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健全。从哲学层面讲,任何理论都源于实践,并对实践产生指导,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理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呈现研究多元化的情况,[27]这也是导致国家司法救助理论基础不统一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