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三、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相对面,在负担与利益分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37]程序正义的实现体现在其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度上,[38]同时,程序作为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39]对实体正义产生着重要影响,抑或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或基础。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的重要体现就是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的正当性。依据《意见(试行)》与《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基本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且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地方的具体实践。具体程序及其法理分析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织是为完成持续任务而使系统结构化,[40]系统的结构是系统分工的基础,一个系统要发挥作用,系统内的组织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制度系统的角度看,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一种系统化制度,制度的组织保障尤为重要。目前,国家司法救助的组织领导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省级层面的组织领导。依据《意见(试行)》的规定,云南省成立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第二,州市级层面的组织领导。依据《意见(试行)》与《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省各州市成立了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是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其职能包括:其一,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其二,测算资金需求。其三,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其四,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行进行具体指导。

(二)具体程序(https://www.daowen.com)

从法律史角度看,程序规则早于实体规则产生,[41]这意味着程序中蕴含了实现实体权利的重要因素。国家行为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而进行,这是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一。这一观点有时被泛化为这样的观点,即国家决定的正当性并非在于实质性的正义标准,而完全取决于其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方式。[42]严密且合乎逻辑的程序设计是程序参与者权利保障的重要依据。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是比较完整的。

表2.3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

图示

注:国家司法救助遵循一次性救助原则、及时救助原则
资料来源:《工作意见》,《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