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拨付情况
制度规则是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6]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则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博弈的结果。在此制度中,个体利益的实现是维护社会利益(稳定)的重要保障,而国家则应当为这种稳定实施经济支付。据此,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成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以NJ州和DH州为例,2014年后(主要选取2014年至2016年的数据),国家司法救助的正式制度基本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相对充分,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情况如下(见表3.4与表3.5):
表3.4 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NJ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拨付情况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依据NJ州政法委“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5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NJ州政法委,2020年1月
表3.5 2016年DH州法院系统国家司法救助金财政拨付情况 (单位:万元)
(https://www.daowen.com)
说明:财政拨付包括省级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追加金额两部分
数据来源:DH州“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2020年1月
(一)救助资金拨付情况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基本采取按需拨付的原则,即按照上一年度的救助资金总额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拨付,基本能保障救助资金的充足。NJ州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获财政拨付98.7万元,2015年获财政拨付152.31万元,2016年获财政拨付132.8万元;2016年DH州法院系统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获得财政拨付158.45万元。总体而言,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财政拨付每年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财政拨付的影响因素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财政拨付数额是在全省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的。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可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财政拨付的重要因素。从地域比较看,NJ州LP县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额高于其他县,DH州YJ法院和RL法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高于其他法院。而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略高于其他地区,这就是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存在地域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