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础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四章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础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制度(institution)是什么的问题是研究社会学、经济学及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石。在社会学领域,制度通常指“社会所建立、所组成的事物,大多数制度是由民俗转变为风俗,由风俗转变为具体的规范规则而形成,是一个比较永久的超级风俗”。[1]在制度经济学领域,制度代表了一系列道德准则、习俗和法律的习惯和规则,它们相互之间保持一致,并有共同的中心或者目标,并形成一个系统。[2]制度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规则部分,二是执法与制裁部分。[3]由此可知,制度不仅是规则的集合体,同时也体现为制度执行的机构,其内涵是比较复杂的,并且在制度执行机制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稳定的秩序。[4]据此,本书认为,制度基础是确保制度有效性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人、制度规则与制度机构三个方面。人是制度的实践主体,[5]规则是制度的核心,机构则是制度的组织。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化进程中规则的完备与机构的建制正是该制度形成的重要依据。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基础也就包括人、规则与机构三个方面。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情况的考察,本章将从人对于制度的认知层面、制度规则设计层面以及制度结构系统层面揭示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础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