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权利类型化的规则设计提升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实效性

二、通过权利类型化的规则设计提升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实效性

规则作为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67]使处于制度中的人的行为变得规范化与定型化,[68]使人们的行为更加具有可预测性,并使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从法律目的上讲,法律制度不仅在于约束与制裁,更多的还在于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个论点可以在功利主义那里找到依据,[69]利益往往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来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对处于困难之中的人进行的一种帮助,在价值判断上具有很强的利益属性,即维护被救助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如前所述,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给被救助者的权利实现带来了阻碍。针对此问题,结合目前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具体情况,本书提出如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一)基于被救助者权利类型化将国家司法救助规则进一步细化

从法律的形式理性上讲,司法精确性可以提升人们对法律结果预测的正确性,[70]这种精确性来源于形式理性法律程序的精确性,故法律程序的精确性是确保合法预期的基础。这在增进社会稳定与权利实现上有着重要意义。法律精确化是法律能被优先适用的重要条件,[71]也是加强法律控制的有效途径,并能保持公共政策的完整。[72]基于此,法律精确性通过具体化的规范设计对化解争端以及促进社会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73]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精确化一方面之于国家司法救助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之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保障具有基础性价值。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精确化应当围绕权利保障展开,具体途径就是在法定化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权利的类型化。具体包括:其一,国家司法救助权利的法定化。将国家司法救助中的权利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这是国家司法救助规则具体化的基础。其二,围绕权利保障细化国家司法救助中权利的类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价值核心在于弱者权利的保障,将该权利进行具体化是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法律适用正当性与提升社会功能的必由之路。国家司法救助中的权利从理论上看应当包括获得经济补偿(或者救助)的权利,获得心理疏导的权利,获得重建生活信心的权利及获得重建生活技能等的权利。

(二)基于法律术语的概念化避免规则冲突确保规则的协调性(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术语的功能在于准确地表达法律概念,[74]避免人们钻法律空子,[75]同时,基于法律术语的概念化,即对法律术语进行准确的概念化诠释,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确保法律的同一性,避免规则冲突。对目前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不协调问题,本书试图提出解决途径:其一,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法定化。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化是多样的,这是由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变迁导致的。为避免规则冲突,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法定化是必要的。法律术语离不开特定的空间与时间,并且与其连在一起的语言符号产生意义,[76]法律术语概念化则是同一情境下将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77]国家司法救助概念的法定化也离不开现有规则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环境。其二,通过权力界分与利益制约增强规范设计的协调性,避免规则冲突。法律冲突(或规则冲突)表现为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与不协调,此问题可以从利益制约与权利界分两方面寻找解决途径。[78]就国家司法救助规则而言,一方面,应当对于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机关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与划分(如前已述);另一方面,应对国家司法救助中被救助者权利进行法定化。

(三)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后评估机制确保规则的实效性

从2009年云南省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以来,云南省历次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都未对该条例进行评估。2014年《意见(试行)》出台以来,相关部门也未对《意见(试行)》及依据《意见(试行)》制定的相关规范进行评估,这是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瑕疵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解决此问题的途径是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后评估机制。立法后评估是立法主体对其所制定的规则在制度设计上的合法性、操作性及针对性等问题进行评价并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与依据的一种制度。[79]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合法性、操作性、实效性及针对性等,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建立是必要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一,由规则制定主体定期对规则实施情况展开调查研究;其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司法救助规则进行清理;其三,对存在问题的规则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