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法治化
在当今法治被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普遍共识时,[131]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发展而逐渐显现其强有力的社会治理功能,信访制度法治化也成为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132]法治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其要求任何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律,并享有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一旦制定就应当得到良好的执行。[133]由此可知,法治实际上就是法律之治,基于此概念,法治化应当被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在科学立法的前提下,任何主体(包括国家)都必须按照法律实施行为。基于此,信访法治化并非简单地将信访进行所谓的“司法分流”或者诉访分离,[134]而应该是通过科学立法对信访进行规范化制约。从此意义上讲,信访法治化就成为解决信访制度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样,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法治化也就成为解决其制度化程度较低的一个重要途径。结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实际情况,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具体途径如下:
(一)制定具体规范或基于当前规定进行扩充解释
制定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规范性文件或基于当前规定进行扩充解释。立法(规则制定)被认为在内容和程序上具有正确性。[135]毋庸置疑,规则本身的正确性是确保其所指引的法律行为具有正确性的前提,故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依赖于规则的正确性。从法律制度的精细程度上看,一个极其简化的法律制度很难确保依据其构建的具体规则的正确性。因此,解决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化程度较低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其一,基于现实需要,[136]在《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基础上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使其能成为符合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规则。[137]其二,当规则制定的成本或者难度增加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进行扩充解释。法律解释作为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的阐明或说明,[138]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一般规范具体化并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139]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规则过于简化的问题,在规范性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中的扩充解释使简化的规则具体化。
(二)基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目的明确救助对象(https://www.daowen.com)
依据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制度的目的包括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接受群众监督,[140]从而发挥化解信访突出的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141]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的目的除上述目的外,主要是通过救助解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从而息诉息访。基于此目的,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对象应当符合:其一,明确界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其二,明确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具体情况。有学者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基于法律制度而产生的制度性信访,[142]然而通过实证分析,涉法涉诉信访的内容远不止所谓的“制度性信访”,否则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也不会产生。依据《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诉访分离的前提下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导入法律程序,[143]法律程序导入机制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基础。基于此,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包括两类:第一类,行政信访事项。行政信访事项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信访事项,其解决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144]第二类,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无法处理的“法律空白”地带。所谓法律空白地带,是指法律规范没有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未作规定或者规定极其不明确。此情况下,法律适用是较为困难的,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可能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45]这正是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重要原因。其三,正确评估诉求的合理性。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的涉法涉诉信访诉求应当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正确评估是确保救助适用正当的重要依据。从哲学上看,合理性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146]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合乎“理性”,是认知者基于合适的理由采纳信念所展示的一种特性,[147]这种特性可以表现为道德、传统、文化、习惯者共识等,基于此合理性并非合乎理性,而是合乎某一标准。[148]与法律联系密切的非法律标准包括了常情与常理,由此,涉法涉诉信访的合理性可以通过常情与常理来进行判断。其四,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信访人的生活困难的关系。依据《意见(试行)》的规定,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生活困难是两个并列的条件,这意味着生活困难不要求因信访诉求而产生,但对比民事执行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149]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条件显然要宽松,这并不利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性与公正性。基于此,将信访诉求与生活困难界定为因果关系是必要的。
(三)排除不符合救助的案件类型明确救助范围
依据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机制排除不符合救助的案件类型,明确救助范围。依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在诉访分离的前提下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律程序,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与息诉息访。如前所述,由于《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案件类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某些可以通过其他国家司法救助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被纳入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中,这样必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随意性与失当性。依据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机制,并结合当前实践。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范围可以参照信访救助范围确定。依据部分省份有关信访救助条件的规定,信访救助范围包括依法无据于情有理、无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跨地区跨行业的多责任主体、信访时间长且缺乏客观依据。[150]据此,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范围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