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内部结构不协调

二、制度内部结构不协调

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制度结构是由共同的规范组成的,这些规范被看成是一种共同价值。[39]这种共同价值是制度内部存在的连接点,也是制度功能的重要依据。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结构包括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成与分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成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横向组合,包括民事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涉诉涉法信访救助三个方面。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分层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纵向组合,包括中央层面的制度与地方层面的制度。[40]对NJ州国家司法救助构成情况的实证调研,见表4.4。

表4.4 2014年至2016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构成情况

图示

数据来源:“2014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2015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及“2016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2020年5月

表4.5 2019年至2021年DH州国家司法救助构成情况 (单位:件)

图示

数据来源:2019年至2021年DH州司法救助工作综合情况统计表,2021年12月(https://www.daowen.com)

(一)制度重心略偏移

2014年至2016年NJ州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救助案件118件,救助128人,发放救助金222.39万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34件,救助54人,发放救助金108.4万元;法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案件14件,救助14人,发放救助金23.05万元。NJ州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点在于民事执行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明显较少,且与其他两类救助总量上不均衡。2019年至2021年DH州法院系统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28件,办理民事执行救助案件108件,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案件11件。由此可知,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横向组合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比重明显不高。

(二)国家司法救助子系统制度化程度不均衡

确定性和实效构成了法的现实的或制度化的维度,而正确性则构成了法的理想性和商谈性的维度。[41]由此,制度化实际上可以理解为规则的确定性与实效性的功能化过程,制度化是制度发育的重要过程,是制度走向完善成熟的必由之路。目前,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化程度还有所欠缺,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具体表现为《意见(试行)》中对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规定较为简略。从结构功能的角度看,组成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部分的制度化程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功能的全面实现。

(三)原因分析

第一,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结构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重视程度不够及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不够。实证主义告诉我们实证研究应当与先验论相对并与形而上学相对。[42]实证主义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对现实客观进行解释,并在合理解释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与制度安排,并对这些进行合理性论证。实证研究的问题意识是非常明显的,国家司法救助实证研究不够深入、问题解释不到位,造成了对问题的忽略,这可能会造成实践中对存在问题的忽略,从而导致制度结构不均衡。第二,部门差异。部门差异表现在国家司法救助各责任主体机关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的力度不同,法院检察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与理论研究制定了较为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化程度较高,作为国家司法救助责任主体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层面制度化水平较低,这就导致了制度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