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完善避免“功能异化”的风险

三、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完善避免“功能异化”的风险

对于社会制度的功能我们可以从该制度目的中寻找答案。[168]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息诉息访,但目的并非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功能的全部。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成部分,其功能应当同时具备信访案件终结与救助的两大功能。基于此,结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实践,避免“功能异化”风险的途径包括:

(一)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关系法律化,避免信访投机行为

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关系法律化,明确救助利益的可预测性及信访法律责任避免信访投机行为。信访投机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制度缺陷而实施的非理性的利益最大化,对该风险进行控制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涉法涉诉信访关系法律化及信访法律责任。其一,涉法涉诉信访关系法律化是[169]指将涉法涉诉信访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加以规定,并依据涉法涉诉信访规范性文件确认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内核在于强调权利的法律正当性,因为法律关系作为一个集合时将承载权利与义务,且主体之间的权利是对应的。[170]由此法律关系为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了法律基础。基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关系的界定具有统一性,即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关系是信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责任的关系。[171]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明确该关系的法律属性,并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况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利益)具有可预测性,而利益的可预测性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访投机的可能性。其二,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义务是在国家机关的强制下做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172]其作为一种否定性评价具有强制性和谴责性,[173]能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对于信访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信访工作法律责任,[174]这未免将责任范围缩小了,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175]此观点则将信访责任的外延进行了扩大。信访责任应当明确为信访法律责任即违反信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责任则是信访人或司法机关违反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规范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责任能为信访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降低违法涉法涉诉信访投机行为的可能性。

(二)强化司法机关信访终结审查义务,避免“以助代结”的风险

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强化司法机关信访终结审查义务,避免“以助代结”的风险。在制度设计层面,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终结意见》)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终结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法律适用到位、执法责任到位、思想疏导教育到位及国家司法救助到位四个方面。[176]在《意见(试行)》中涉法涉诉救助功能被单一化为息诉息访(案件终结),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和强化司法机关信访终结严格审查义务,才能避免“以助代结”的风险。具体为:其一,明确救助标准的适用顺位。涉法涉诉信访权功能由建议监督转化为救济权后,[177]权利行使便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功能错位,为解决此问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终结制度由此产生。从绩效管理的角度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不仅是救助的目的同时也成为司法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司法绩效评价作为对司法部门工作成绩和效益的评价,[178]其在司法工作中的指导意义是显见的。当司法绩效被片面强调,司法绩效评估很有可能追求司法机关部门利益最大化,[179]其反映在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上就构成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终结率的片面追求。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为快速终结信访案件就可能会选取“工作成本较低”的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来终结案件。因此,应当明确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标准的适用顺位,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不能作为终结案件的“首选”,只有在案件法律适用到位与执法责任到位之后,才能考虑适用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由此避免“以助代结”。其二,强化司法机关信访终结严格审查义务。司法机关依据《终结意见》中的终结标准对信访案件进行终结处理时,对于适用哪种标准终结案件,司法机关却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即对法律适用到位、执法责任到位、疏导教育到位及国家司法救助到位四个标准具有选择权)。基于此,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终结标准对信访案件进行审查之后,最终确定终结案件依据,以此避免“以助代结”。

(三)明确信访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关系,避免重复信访

如前所述,由于行政信访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存在制度竞合,由此容易产生重复信访的风险。为避免该风险应当明确行政信访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关系。具体为:其一,完善信访事项分类与导入机制,严格区分涉类信访事项与访类信访事项。依据《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导入司法程序,访类信访事项直接导入行政法律程序。其二,确认行政信访救助的终局性。基于目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信访救助的终局性并未明文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制度竞合的情况下选择行政信访救助后仍然可能转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由此产生重复信访。基于此,有必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信访救护的终局性,以避免重复信访的风险。

【注释】

[1][美]斯蒂芬·达尔沃:《第二人称观点 道德、尊重与责任》,章晟译,译林出版社,2015,第292页。

[2][美]杰曼·格里塞茨:《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吴彦译,商务印书馆,2015,第84页。

[3][德]伊曼努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第80页。

[4]奚从清:《现代社会学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第295页。

[5]彭光细:《新制度经济学入门》,经济日报出版社,2014,第93页。

[6]周平:《中国边疆政治学》,中国编译出版社,2015,第136页。

[7][美]约瑟夫·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曾强、何志雄译,春秋出版社,1988,第332页。

[8]Bernard P.Herber.Modern PublicFinance.Richard D.Irwin,Inc,1983:5.

[9]Richard A.Musgrave.PublicFinancein Theoryand Practice.McCRAW-HillBook Company,pp.56-57,转引自刘京焕《公共需求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第19页。

[10]顾建光:《现代公共管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72页。

[11][美]默尔·哈克巴特,詹姆斯·R.拉姆齐:《公共部门预算理论:经济学的视角》,载[美]阿曼·卡恩、W.巴特利·希尔德雷思《公共部门预算理论》,韦曙林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203页。

[12][美]罗伯特·D.李、罗纳德·W.约翰逊,菲利普·G.乔伊斯:《公共预算体系》,苟燕楠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第2页。

[13]马蔡琛:《政府预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第83页。

[14]苗森、田艳芬:《基于地方政府支出的区域经济增长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第170页。

[15]孙长清、李晖:《基于经济增长的财政支出最优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第57页。

[16][美]安瓦·沙:《公共支出分析》,任敏、张宇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20页。

[17]转移支付可以分为转移给个人与转移给企业的,转移给个人的可以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美]安瓦·沙;《公共支出分析》,任敏、张宇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19页。

[18]陆征麟:《概念》,河北人民出版社,1960,第4~5页。

[19][法]爱弥尔·涂尔干:《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52页。

[20]江必新:《民事强制执行操作规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116页。

[2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2]沈志先:《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12,第337页。

[23][德]阿尔弗雷德·许茨:《社会实在问题》,霍桂桓、索昕译,华夏出版社,2001,第41页。

[24]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载梁根林《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41页。

[2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191页。

[26]张旭东:《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第39页。

[2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340页。

[28]关注弱者权利保护就是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蔡定剑、王晨光:《中国走向法治30年:1978~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218页。

[29]政玉英、姜先良、孙之斌:《民事执行程序操作细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147页。

[30]商事法律关系中至少一方为商事主体。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85页。

[31]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第81页。

[32]童心:《民事执行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128~199页。

[33]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因为不当执行或者违法执行造成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制度。朱新林:《论民事执行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10页。

[34]因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获得了相关利益,两者不申请,执行救济程序将难以启动。

[35]董兆洪:《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第260页。

[36]执行威慑制度是指对拒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广泛制裁使其自动履行的机制。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186页。

[3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至第二百六十二条。

[38]田平安:《民事执行措施论》,《时代法学》2006年第1期。

[39]间接执行措施是指当执行标的为行为或是特定执行标的物不存在且无其他替代标的物时,法院通过间接影响以达到执行目的的措施。相关理论可以参见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262页。

[40]民事执行制裁措施可以包括强制到庭、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及刑事处罚等。庄忠范:《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

[41]胡志超:《执行威慑机制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第11页。

[4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330页。

[44]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一切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一切监督活动。田凯:《执行监督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第35页。

[45]丁巧仁:《执行改革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第30~31页。

[46]国外的执行监督主要体现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上级执行裁决法庭对下级执行裁决法庭的监督。

[47]《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十三条。参见刘汉富《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第360页;《俄罗斯执行程序法》第90条,《日本民事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第308页。

[48]执行复议的相关立法可以参见《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8条,《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3、35页。

[49]缓解“执行难”是执行救助的重要功能。俞静尧:《执行救助制度研究》,载江必新、贺荣《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第449页。

[50]本书认为执行救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被救助者的权益,执行救助的个体功能是社会功能实现的基础。

[51]认为执行救助功能的侧重点是缓解“执行难”的观点是不全面的。“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应当着眼于执行制度本身,而不是着眼于执行救助。因为执行制度功能与执行救助制度的功能存在较大差异。

[52]郭苏文:《中国经济增长的制度因素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63页。

[53]黄英、原雪梅:《微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第56页。

[54][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第18页。

[55]刘启云、张建新:《社会学概论》,九州出版社,2001,第85页。

[56]卢现祥:《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第136页。

[57]王杰、蒋亚东、姚志勇、刘红青:《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第14页。

[58]国外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述可参见汤啸天《刑事诉讼研究的新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69页。

[59]孙长青、李晖:《基于经济增长的财政支出最优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第58页。

[60]杨丹芳:《财政支出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1,第10页。

[61]陈昆亭、龚六堂、邹恒甫:《什么造成了经济增长的波动,供给还是需求:中国经济的RBC分析》,《世界经济》2004年第4期。

[62]董文蕙:《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第47~58页。

[63]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的论述可以参见刘路阳《中外刑事和解之辩》,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第406页;董文蕙:《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第48页;许永强:《刑事法治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第166页。

[64]本书认为国家替代责任的观点有待商榷。国家承担责任的逻辑认为国家在垄断刑事救济权后发生犯罪时国家未履行保护义务,进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这种逻辑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其逻辑前提是,国家必须赔偿因为国家不能预防犯罪而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第284页。

[65]关于社会福利说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仅仅是国家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一种道义施舍,并非刑事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本书认为这种观点也是比较片面的。

[66]Susan Herman and MichelleWaul.Repairing theHarm:ANewVision forCrimeVictimCompensation in America.Washington,DC:NationalCenterforVictimsofCrime,2004.

[67]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范围包括收入维持、膳食营养、卫生及社会服务等。[美]戴安娜·M.迪尼托:《社会福利:政治与公共政策》,何敬、葛其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3~4页。

[68]郭孝实:《司法预救济与再救济》,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第126页。

[69]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的上限各国不同。具体可以参见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225页。

[70]胡建淼:《法律适用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第383页。

[71]这种模糊主要体现为立法语言的模糊,即通过性质模糊的语言所表述的书面文件。姜廷惠:《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研究——兼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语言表述的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91页。

[72]无论是接受还是拒绝不确定性的理论中,模糊性都会导致法律中不确定性的产生,只不过拒绝不确定性的理论认为法律有着可以弥补漏洞的各种资源。[美]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76页。

[73][美]比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7,第87页。

[74]一般认为如果一个表达式存在边缘情况,那么这个表达式就是模糊的。TimothyEndicott.Vaguenessin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0:31.赵元任认为一个符号当其适用于边缘情况同其适用于清晰的情况相比显得突出时,这个符号就是模糊的。赵元任:《汉语的歧义问题》,石安石译,叶蜚声校,载《语言学论丛(第15辑)》,商务印书馆,1988;转引自邱昭继《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从比较法哲学的角度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246页。

[75]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第115页。

[76]Benjamin N.Cardozo.TheGrowth oftheLaw.NewHaven,1924:3.

[7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488页。

[78]刘红婴:《法律的关键词——法律与词语的关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第46~48页。

[79]支振峰:《驯化法律——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87页。

[80][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81页。

[8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160页。

[82]张旭东:《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第38页。

[83][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191页。

[84]拉伦茨认为,在概念性规定的后面,经常还是类型。[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6,第182页。

[85]有关德国GesetzUberDieEntschadigung FurOpferVon Gewalttat的中文译本有两个,使用较多的译本称为《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1996年修订);另外一个译本称为《德国刑事伤害补偿法》,具体参看赵可《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立法》,群众出版社,2009,第312~314页;陈彬:《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第298~300页。

[86]See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Act1995 1.The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Scheme.5.Appeals.6.Reports,accountsand financialrecords.(https://www.daowen.com)

[87]具体情况参见“2014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2015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2016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情况统计表”。

[88]《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第1条第11款规定,加害人利用机动车或者拖车进行攻击而造成的伤害,不适用补偿法。笔者注: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强制交通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89]《德国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将盗窃及诈骗等财产犯罪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程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37页。

[90]与其他国家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相比,德国刑事被害人补偿范围相对较窄。

[91][美]C.曼特扎维诺斯:《个人、制度与市场》,梁海音等译,长春出版社,2009,第144页。

[92]MorisCohen.Lawand SocialOrder.EssayS in LegalPhilosophy,1967:261.

[93]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320页。

[94]John 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71:454.

[95]周文华:《论法的正义价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第161页。

[96]肖小芳:《道德与法律——哈特、德沃金与哈贝马斯对法律正当性的三种论证模式》,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第31页。

[97]刘杨:《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51页。

[9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322页。

[99]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第141页。

[100][德]卡尔·施米特:《合法性与正当性》,李秋零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第102页。

[101]See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Scheme2001 and 2012,Schemelaid beforeParliament undersection 11(1)ofthe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Act1995,Published:27 November 2012.From:MinistryofJustice.

[102]GesetzUberDieEntschadigung FurOpferVon GewalttatOEG.

[103]TheVictimsofCrimeActof1984:302.

[104]这种过错被有的人称为影响定罪的被害人过错。张智勇、初红漫:《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100页。

[105]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第220页。

[106]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Scheme2012:22.

[107]See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Scheme2012,Effectofotherpaymentson an award,85.(1)(b)receivesan orderfordamagesfrom acivilcourt.

[108]刑事损害赔偿是加害人的法定责任。张建良:《刑事强制措施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第272页。

[109]刑事损害赔偿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刘东根:《刑事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第4页。

[110]阎春宁:《风险管理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第2页。

[111]孙星:《风险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第315页。

[112]党显明:《财政预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第6页。

[113][荷]塞尔维斯特尔·C.W.艾芬格、[荷]雅各布·德·汉:《欧洲货币与财政政策》,向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38页。

[114]曾康华:《财政支出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第7页。

[115]Uniform VictimsofCrimeAct,Section 317.Subrogation.

[116]GesetzüberdieEntschädigung fürOpfervon Gewalttaten.

[117]Codedeprocédurepénale,Article706-11.

[118]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Scheme2012,Effectofotherpaymentson an award,85.

[119]Uniform VictimsofCrimeAct,Section 316.Reduction ofCompensation forRecoveryfromAlternativeSource.

[120]GesetzUberDieEntschadigung FurOpferVon Gewalttat,3.

[12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等。

[122]《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

[12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124]参见《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三)项、《工作意见》第十八条、《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25]例如,美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法律责任由《被害人与证人保护法》规定、法国的刑事被害人法律责任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

[126]自利性是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人理性的表现。刘志伟:《理性政治:政治哲学视阈下的比较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85页。

[127]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发展报告2011走向多元化的法律实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258~260页。

[128][美]罗纳德·J.博格:《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刘仁文、颜九红、张晓艳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57页。

[129]张宗林:《中国信访史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第46页。

[130]冯声康:《信访法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探索》,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第18页。

[131][美]赫克曼、尼尔森、卡巴廷根:《全球视野下的法治》,高鸿钧、鲁楠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第18页。

[132]杨小军:《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133][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2页。

[134]有的学者认为,信访法治化表现为信访事项的“司法分流”或者诉访分离。王彦平:《回归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面临困境及其化解途径》,《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1期;刘旭:《信访法治化进路研究——以信访的司法分流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

[135][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第3页。

[136]法律空白的填补并非依赖于演绎逻辑而是社会需求。[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译,北京出版社,2012,第58页。

[137]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第二,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第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第四,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第五,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247页。

[138]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416页。

[139]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第184页。

[140]《信访工作条例》第一条。

[141]《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

[142]有学者认为,涉诉信访的法律制度基础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制度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审判监督制度。徐艳阳:《涉诉信访问题研究——以制度博弈为视角》,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第129~131页。

[143]《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点规定将涉诉类事项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即(五)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六)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七)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

[144]行政信访事项的处理依靠行政程序。

[145]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第241页。

[146]第一,概念的合理性:使模糊(含混和不准确)最小化;第二,逻辑的合理性:力求连贯一致(避免矛盾);第三,方法论的合理性:质疑(怀疑与批判)和证明(要求证据或事实,无论这些证据或事实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第四,认识论的合理性:关心经验的支持,避免与科学技术知识不一致的臆断;第五,本体论的合理性:采纳与同时代的科学技术知识相一致的世界观;第六,价值观的合理性:力求达到可达到的并值得达到的目标;第七,实践的合理性:采取有助于达到预期目标的手段。合理性的标准是不统一的。Bunge,M.Seven Desiderata forRationalityin Rationality.TheCriticalview,Agassi,J.and Jarvie,I.C.(eds.)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Dordrecht,1987:5-6.

[147]TheOxford Companion toPhilosophyed.byHonderich,T.NewYork,1995:744.

[148]胡辉华:《合理性问题》,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第83页。

[149]参见《工作意见》第三条、《工作细则》第七条。

[150]具体可以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4号),地方性的规定有《贵州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第四条、《黔西南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青岛市南区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岑溪市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补充办法》第三条等。

[151]卢现祥:《西方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第130~133页。

[15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400页。

[153]窦玲:《制度供给差异对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第64页。

[154]袁峰:《制度变迁与稳定——中国经济转型中稳定问题的制度对策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第166页。

[155]朱琴芬:《新制度经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77页。

[156]廖运凤:《新制度经济学》,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第139页。

[157][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32页。

[158]彭光细:《新制度经济学入门》,经济日报出版社,2014,第105页。

[159]陈躬林:《发展经济学》,鹭江出版社,1997,第123页。

[160]任晓兰:《财政预算的使命》,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第7页。

[161][美]乔纳森·卡恩:《预算民主——美国的国家建设和公民权(1890—1928)》,叶娟丽译,格致出版社,2008,第1页。

[162][美]弗雷德·E.弗尔德瓦里:《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社会服务的市场供给》,郑秉文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第25页。

[163]杨仕兵:《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第30页。

[164]李玉虎:《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研究——以中国经济改革与法律制度发展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第184~185页。

[165]倪正茂:《法律战导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第328页。

[166]法律效益评价的标准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活动与社会的客观需要相适应、法律调整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发生效益状况、法律调整的社会消耗最小化与其调整结果最大化之间的比例、合同的履行率与违约率、法律秩序在实际互动中的地位、法律秩序的有效性等。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第398页。

[167]范进学:《法律与道德——社会秩序的规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第48页。

[168]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中去寻找。[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第125页。

[16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102页。

[170][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388页。

[171]李微:《涉诉信访:成因及解决》,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第8页。

[17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第187~189页。

[173]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1期。

[174]朱应平:《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63页。

[175]肖萍、刘冬京:《信访制度的法理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第122页。

[176]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二、终结标准(五)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六)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七)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八)司法救助到位。涉法涉诉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扶。

[177]王迎付:《构建终结涉法涉诉信访策略与法治化路径选择》,载徐军《以法治为原点:涉诉信访问题治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第164页。

[178]李卫平:《司法制度原理》,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第238页。

[179]片面追求部门利益是不对的,因为部门利益可能构成部门行政向公共管理转型的障碍。顾建光:《现代公共管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