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标准偏低

一、执行救助标准偏低

从制度标准的角度看,标准具有规范性与计量性,并可以体现为一种方法、概念、过程、权利、义务以及数量等。[8]标准作为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计量单位具有衡量的功能,这种衡量功能在执行救助中则体现为法院执行救助制度的承载能力,即救助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通过实证调研与分析,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执行救助的实际标准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院执行救助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实际救助标准偏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际救助金标准偏低

从规范依据上看,2014年以后民事执行救助被纳入国家司法救助体系后,民事执行救助标准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标准相统一。依据《意见(试行)》规定,救助金总额一般不超过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36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总和。但从实际发放的救助金情况看,救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5000元以下、5000元至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三个档次。以HH州为例,获得5000元以下救助金的人数占总数的平均比值为41.43%,获得5000元至10000元救助金的人数占总数的平均比值为17.93%,获得10000元以上救助金的人数占总数的平均比值为33.61%(见表5.1)。由此可见,民事执行救助金的实际发放金额未超过《意见(试行)》规定的上限,且与上限还有很大差距,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与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案件相对较多,救助金10000元以上的救助案件相对较少,总体上,实际执行的救助标准相对偏低。

表5.1 2014年至2016年HH州法院民事执行救助金发放执行标准(Z)

图示

说明:Z表示实际发放的救助金额
数据来源:依据“HH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GJ市2014年司法救助情况表”“GJ市2016年司法救助情况表”“ML市2015年政法委司法救助表”“HK县人民法院涉诉特困人员(司法救助)救助统计表(2010年至2016年)”“SP县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6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HH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及“HH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统计,2020年5月

2019年,HH州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097万元,LC市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0.881万元,NJ州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365万元,PE市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535万元,DH州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0.976万元。2020年,HH州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0.886万元,LC市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258万元,NJ州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273万元,PE市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221万元,DH州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为1.442万元。由此可知,与非直过区相比,2019年与2020年直过区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有所提升(见表5.2),但与上限标准还有很大差距。

表5.2 2019年至2020年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部分州市司法救助案件人均救助金额 (单位:万元)

图示

说明:1.法院指该地区的中级法院与各基层法院。2.人均救助金额=救助金总额/救助人数。3.QJ市不属于少数民族直过区
资料来源:2020年1-12月份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2020年12月(https://www.daowen.com)

(二)执行救助金实际发放额与执行标的额的比例略低

民事执行救助从本质上讲是对经济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实施的一种以经济帮助为主的国家救助。虽然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被执行人有替代责任,故救助金的额度控制得较为严格,救助金实际发放数额与执行标的额存在着较大差距。基于执行救助金的实际发放数额与执行标的额之比例(Z1)的分析,可以对救助金的发放比例与个案效应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基于对HH州部分法院的调研,救助金与执行标的比例(Z1)分为四个档次,其中Z1小于15%的案件数为13件,占统计案件数的31.63%;Z1在15%至30%的案件数为10件,占统计案件数的22.09%;Z1在30%至50%的案件数为15件,占统计案件数的26.34%;Z1在50%至100%的案件数为19件,占统计案件数的38.15%(见表5.3)。由此可见,民事执行救助并不可能完全弥补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且救助金的实际发放额度与执行标的比例在50%以下的情况为绝大多数,故民事执行救助的个案效应是有限的。导致该效应的原因则在于救助资金的有限及国家司法救助的辅助性。

表5.3 2014年至2016年HH州部分法院执行救助金比例情况

图示

说明:Z1=实际批准方法救助金额÷救助案件执行标的额(判决金额)×100%
数据来源:依据“HH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ML市2015年政法委司法救助表”“SP县人民法院2014至2016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统计,2020年6月

(三)法院执行救助覆盖率偏低

法院执行救助覆盖率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实际救助的案件数与本年度执结案件数之间的比例。以HH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办理执行救助案件202件,案件执结4241件,[9]覆盖率为4.76%;2015年办理执行救助案件270件,案件执结6701件,[10]覆盖率为4.03%;2016年办理执行救助案件188件,案件执结7679件,[11]覆盖率为2.45%。总体而言,法院执行救助案件在执结案件中的比例较小,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法院执行救助的覆盖面偏低。

(四)原因分析

第一,国家司法救助金额标准与本地社会经济水平不适应。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12]其建立与完善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执行救助制度也是如此。执行救助金的实际标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国家司法救助的财政支持力度,财政支持则决定了救助金额的实际总量。由于财政供给不足,民事执行救助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在救助需要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额不足,只有通过压低救助标准的方法来使更多符合救助条件的人获得救助;另一方面,救助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是确定实际救助金额的重要依据。以经济救助为主要方式的民事执行救助同样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金额标准自从2012年执行以来一直没有进行加大调整(基本为5000元至10000元左右),[13]这势必造成国家司法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第二,救助资金总体不足。制度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分配的正义,[14]分配标准则在分配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国家司法救助的金额标准实质上就是救助金的分配标准,国家司法救助金额标准偏低从侧面反映了救助资金总额的不足,也体现了救助需要的增加。第三,成文规范的滞后性。从法理上讲,成文法虽然在规则体系上具有逻辑性的优势,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的缺陷。[15]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执行救助标准早在2009年就已经基本确定,至今未做具体修改,这就导致执行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