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督的专项性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外部监督体系

二、基于监督的专项性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外部监督体系

通过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外部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本书认为监督缺乏专项性是外部监督体系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这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化程度不高有着密切关系。为避免外部监督的概括性、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及不到位等问题,本书认为,可以基于监督专项性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外部监督问题,具体途径如下:

(一)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层次实现权力机关监督的具体性

立法层次体现了规则的法律位阶,法律位阶越高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也就越高,[48]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的专门性越强。一般而言,在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备的情况下,概括性立法比规范性立法少得多,[49]权力机关往往进行的是专门立法,所制定的法律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法律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说明了该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应当通过国家权力进行调整,否则难以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50]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体现获得国家司法救助权利人的特定利益与社会总体利益的制度有必要进行统一立法。提升立法层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具体化。

(二)对国家司法救助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从审计监督的目的看,审计监督是确保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财产安全、帮助经济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51]审计监督通过对法定预算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从而确保该法定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保障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理,有必要对国家司法救助进行专项审计。具体包括:其一,由审计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一集中审计,确保审计的专项性。其二,重点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支出的合法性进行审计。其三,通过审计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确保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https://www.daowen.com)

(三)提升法律监督的针对性

宏观上,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内部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52]微观上,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并及时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基于此,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法律监督的针对性的具体途径包括:其一,针对国家司法救助职务犯罪开展法律宣传与培训。其二,检察机关定期对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三,完善国家司法救助职务犯罪的检举揭发制度,[53]使国家司法救助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四)多元化途径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包括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政党等。[54]正是社会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社会监督也应当具有广泛性。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社会监督的完善途径包括:其一,通过法治宣传增强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熟悉程度;其二,通过国家司法救助的正确实施凸显司法人文关怀,增加国家司法救助的关注程度;其三,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公开,一般情况下,除了救助申请人的具体信息不予公开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类型及国家司法救助人数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