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影响因素

第一章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影响因素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或称为民族直过区)是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云南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已进入阶级社会,但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少数民族[1]所居住的涉及8个州(市)24个县,采用“直接过渡”方式让其进入社会主义的少数民族地区。[2]采取直接方式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做法并非我国独有,在苏联也能找到相应的历史范本[3]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截至2020年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的直过民族已历史性地告别贫困,彻底实现整族脱贫。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为司法制度在民族直过区的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与“司法为民”的理念。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民族直过区的实践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促进民族团结,助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从理论上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由于法律制度具有适应性,与经济、社会、文化等社会因素密不可分,即在社会变迁中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4]同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因素也会对该社会的法律产生影响,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与文化因素。[5]据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同样受到上述因素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仅包括国家制度层面的影响,同时也包括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并对研究形成背景支撑,在展开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直过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法治传统因素及社会保障因素进行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