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收支平衡机制不完备资金缺口明显

三、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收支平衡机制不完备资金缺口明显

在财政学意义上,财政收支平衡体现为收入与支出相当或者收入略大于支出的相对平衡状态,[18]一般情况下,收入略大于支出的范围占财政总收入的3%左右。[19]财政收入和支出是财政分配的两个基本内容,收入和支出往往体现为矛盾与平衡的状态。[20]实践中,财政收支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对等,在较长的测量期限内,某年度财政略有结余或者略有赤字都可以视为收支平衡。[21]只有在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才能获得保障。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部分地区财政收支的实证调研,相关统计数据表明部分地区的财政收支运行平稳,但仍然存在收支不平衡的问题。[22]在此情况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也存在收支不平衡的问题(见表6.1、表6.2),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收支平衡机制缺位。

(一)救助资金的收支不具备专项性

财政收支的专项性意味着政府将通过专项收入与专项支出确保该财政预算项目的稳定性与长期性。收支专项包括专项收入与专项支出两个内容。专项收入是指政府为提供专门服务而向单位个人收取的费用。[23]专项支出的概念并不统一,有的认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24]但大部分地方年鉴中将专项支出界定为与专项收入对应的专门用于特殊项目的支出。[25]实践中,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法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不具备收支专项性。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收支在财政收支目录中所占比重极小,从宏观上弱化了其资金的收支的专项性,因此产生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周转困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司法救助功能的全面发挥。

(二)救助资金财政依赖性过强缺乏资金回收机制(https://www.daowen.com)

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资金回收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资金回收是指企业取得经营收入,收回垫支资金,[26]属于企业的现金流入量范围,[27]其功能在于保障企业生产的连接性与企业的再生产。[28]如果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看作是一个具有持续性的专项资金,其功能的维持在于资金的不间断性,而这种不间断性目前完全依赖于财政支出。据此,问题出现,当财政支出减少时,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量随之减少。在救助金支付后,若财政支出不到位,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将陷入困境。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完全依赖于财政支出,在国家司法救助金支付后,并不存在类似于“资金回收”的相应机制,这大大提升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总量不足的风险。

(三)原因分析

第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对地方财政依赖性较强。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与《工作细则》的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样的制度安排无可厚非。实践中救助资金缺口较大,财政支出往往较难全面满足救助需要,由此形成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较强的财政依赖性。财政支出一旦减少,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则更加明显。第二,缺乏有效的资金收支平衡机制。宏观上,当财政收支不平衡时容易出现财政赤字,影响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及协调发展。[29]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缺乏收支平衡机制,长此以往,国家司法救助功能与社会影响力将被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