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过民族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认识不仅包括对法精神的认知,也包括制定法的心理体验,并呈现为一种积极的状态。[23]法律意识的程度(或水平)对于法律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体现为法律意识对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伴随法律意识的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基于此,本书对XM县、SJ县、ZK县、GS县以及QL区(非少数民族直过区)五个地区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的问卷共600份,回收有效问卷共500份),具体见表1.2。
表1.2 云南省5县(区)法律意识问卷调查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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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A表示首选诉讼解决,B表示首选调解或和解解决,C表示非首选诉讼、调解与和解。XM县、SJ县、ZK县与GS县涉及直过区,QL区为非直过区
数据来源:“云南省少数民族直过区司法救助制度创新研究问卷调查表”第10问,问题:请问当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您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2020年12月
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的群众中首选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数比重较高,认为首选调解与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数比重也较高,仅有极少数人表示非首选诉讼、调解与和解解决纠纷。高水平的法律意识使各族群众在面对纠纷时,能够充分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这不仅为当地基层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也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准确适用提供了观念基础。尽管总体上少数民族直过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较高,但还是有极少部分群众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知识了解较少,法律意识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实践中,当具有法律意识局限性的主体参与到法律程序中时,其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的自我保障将受到限制。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属于司法程序的范畴,以申请为前提,故当诉讼参与主体未能充分意识到其诉讼权利时,有可能成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遗漏者。然而,伴随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实践,国家司法救助的覆盖率逐年提升,诉讼中特困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