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功能拓展提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效性
社会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行为导向、社会整合及文化传递。[55]在社会整合功能中,制度通过满足人们的需求或限制人们的需求[56]来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均衡,从而实现增进社会福利,避免个人或者团体的错误的发生。[57]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救助”上,即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帮助,这在满足救助需求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福利。但是,与域外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相比,[58]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功能的救急性略显突出,补偿性略显局限。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救助功能,进而导致救助实效的局限性。基于此,结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刑事被害人救助运行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功能拓展提升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效性。
(一)增加财政支出提升实际救助标准
刑事被害人救助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但从救助的供给与需求的情况看,存在救助供给不足的情况,当供给不足时,很可能造成实际人均获得救助金的减少。基于此,增加财政预算是解决救助标准偏低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具体包括:其一,适当调整救助金上限。救助金上限体现了救助制度的具体承载能力与实际功能,当救助金上限与实际损害赔偿标准产生巨大差距时,救助功能也随之被抑制。因此,依据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必要适当调整救助金额上限。其二,增加财政支出提升救助金总额。依据财政支出最优化理论,财政支出应当以实现财政职能为目的,并在结构调整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福利水平。[59]经济增长与财政支出有着密切联系,[60]需求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61]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支出规模也会随着增加。依据第二编的分析数据表明,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的财政拨付并未完全满足救助需要,在此情况下增加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的财政支出就成为必要。
(二)基于救助的国家责任与社会福利属性实现救助形式多元化(https://www.daowen.com)
理论上,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家责任学说、社会福利学说、社会保险说、刑事政策说及政治利益说,[62]大部分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体现为国家责任说与社会福利说。国家责任说的典型代表是新西兰与英国,国家福利说的典型代表为美国。[63]国家责任理论认为,对被害人的补偿属于国家责任(或者替代责任)。[64]社会福利说认为,由于社会福利来源于国家的税收权,福利是税收回归社会的一种表现,刑事被害人补偿则是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对生活水平的较高要求,是平衡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65]此种社会福利说对于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中采用多元化的救助方法有着重要理论价值。例如,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案》(TheVictimsofCrimeAct,VOCA)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通过州与联邦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项目(Federalfundingfor statecompensation programs)实现,补偿方式不仅限于经济补偿,还包括心理健康咨询、医疗救助、法庭测试及丧葬补偿等。[66]如果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依据理解为国家责任与社会福利理论,那么基于国家责任的法定性与社会福利政策的多元化,[67]刑事被害人救助也应当具有多元性。例如,救助形式除了经济给付以外还可以包括心理疏导、心理治疗、回归社会的技能培训及接受社会工作者服务等。
(三)尝试对救助“辅助性”重新界定以拓展救助功能
当前国家司法救助体系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原则中辅助性原则是首要的,辅助性原则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解决的仅仅是被害人因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并且救助仅仅为一次性救助(救急性)。西方各国一般设有独立的刑事被害人补偿机构,补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结果相分离,[68]刑事诉讼的结果并不直接影响补偿申请,且补偿金作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辅助部分,故其金额上限也比较高。[69]与之相比,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辅助性原则实际上将刑事诉讼结果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联系在一起,从而缩小了救助范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救助功能。基于此,可以尝试对“辅助性”进行重新界定,拓展救助范围与功能。可以将辅助性理解为对刑事被害人赔偿的一种补充,这种补充实际上是补足刑事被害人未能从赔偿中得到的份额。这种补充性可以表现为提升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的上限,并且在财政支出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实际救助金额。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将辅助性拓展为补充性还存在着一定难度,只有在财政支出充足及严格避免国家替代责任风险(见下文)的情况下才具有现实的转变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