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的全球化

三、法律的全球化

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规章也未能避免全球化后果的干扰。如果欧洲大法院的法官宣判,[28]根据德国联邦州的公务员法第25章第5节第2条,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实行妇女比例制是合乎宪法的,对于德国宪法法官来说,这简直就是亵渎神圣。[29]联邦宪法法院对于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合法性的判决难道不是在毫不含糊地宣布,自己是卡尔斯鲁厄圣杯的保护者,只有自己才拥有对于基本法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力?难道今天要由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明天甚至也许要由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对此做出决定吗?其实,每个人都必须清楚地看到,民族国家单独管辖权力的最后壁垒正在倒塌。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超级法院和法律规章将取消各个民族国家的法律自主权,这甚至不是一件违背情理的事情。[30]

通往一种世界法律[31]的道路,并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通过国际法,或者国际间正式制定的其他法律条文来完成的。在许多领域,例如在卡特尔法中,正在用“软法律”取代各种正式法律,这些软法律可以发挥一种法律约束的作用,但是,表面上它似乎又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32]除此之外,从“全球法律”这个词汇的真正意义上说,它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中发展起来的——如果人们想这样做的话。长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使一种新的、保证市场公正交易的“法律体系”稳定地确立下来,它十分成功地使自己与民族国家的法律秩序并存。[33]例如国际市场上的金融改革在跨越国家边境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在法律选择附加条款的天平上借助英国的,或者纽约的法律得以贯彻实施。在这样的生意关系中所产生的争议就无法听凭民族国家法院的处置,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人们对于它能否坚持超越争议双方利益的公正立场心存怀疑。人们用“虚拟的”贸易仲裁法院取代了它。[34]这些机构专门由国际公认的法学家组成。[35]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际贸易条约没有仲裁法庭的附加条款。

在这里经常由国际商业法庭(在巴黎的ICC)根据瑞士法律制定的国际商业法庭规则来取代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除了这种(或者那种的)程序规则以外,还可以用协商一致的办法确定法律用语,以避免任何一方得到特别好处。以下实践也是为同样目标服务的,争议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法官,与此同时,由国际商业法庭决定第三名仲裁法官的人选,这位法官同时还担任主席。国际商业法庭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请到有经验的仲裁法官,而且诉讼地点可以由争议双方自由协商决定。在这里,国际商业法庭的高度威信起了很大作用,争议双方为了“不失掉自己的面子”,一般说来,不会拒绝执行判决结果。就像国家法院一样,这个仲裁法庭经常引证自己的判决以及其他仲裁法庭的决定,在不依靠民族国家法律规章的情况下进行自己的审判实践活动,它的仲裁判决甚至在全球发行的报刊杂志或者国际互联网上公布。在这里,职业记者起了一种特殊作用。在没有引起公众舆论特别关注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已经组成了一支跨国律师队伍(法律雇员)。他们接受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推动了跨越民族国家边界的全球律师事业的发展。[36]在这里人们完全可以说已经组成了一个“网络”。(https://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文化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所谓的“迈克世界”,一种快餐文化,当然,它绝对不仅仅限于饮食方面。[37]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同样地跨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或者说,变得非常乐于交流置换。人们的行动被放到一个全球交往关系之中,人们的观察模式也在全球范围内被标准化。[38]例如被采访的德国对话伙伴在回答关于我们司法体系特征这个问题的时候,绝大多数都会这么说,在我们这里也许应该引进美国司法体系,关于这个体系,从无数的美国电影中我们已经知道得非常详细。事实上,德国司法体系真正特征是什么,这位被询问者是非常不清楚的。跨越民族国家边界的全球交往和流动正在形成一种统一文化,这似乎是20世纪结束时的特征。随着事实上或者表面上空间距离的拉近以及一个巨大的世界通讯交往网络的形成,促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思考世界问题。这样一种形式的全球化还不断地在没有制度保障的个人经历世界中进行。这难道不会对于德国国内政治产生后果吗?如果每个国家的国内政治——至少有很大一部分——被一种“世界内部政治”——例如联合国的安理会——所取代,也许它能够提供这种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