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的前提条件

全球治理的前提条件

全球治理委员会强调,要想使全球治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3个前提条件,康德在关于永久和平的3篇重要文章中也要求具备这样3个前提条件。第一,一种长期的有保障的和平只能在法制国家(共和制)内部和共和国之间才能出现。第二,保障和平的世界政策并不需要一个世界国家,但是在受到国际法约束的自由共和国联盟内部需要调控力量。第三,所形成的世界社会必须建立在保障世界公民权利的世界公民宪法之上,也就是说,建立在全面人权基础之上。

1.全球治理或者一种世界秩序政策只有通过加强全球法制国家才能实现[14]。法制国家意味着在国内要有良好的管理方法(执政者严格履行汇报义务,司法独立,尊重基本人权),在国际关系中实现国际法的统治。在这里已经出现问题,全球治理向人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凡是在被恐怖或者无政府主义统治的地方,不仅要重新恢复权力垄断,而且还要建立民主关系。原则上它要履行一种“合法干预文明”的义务,它不能容忍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无论是在卢旺达、科索沃,还是在东帝汶岛——出现严重的伤害人权现象。[15]

2.建立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关系文明化的一个十分重要步骤。虽然一些主要的世界大国(美国、俄罗斯、中国)都反对建立国际刑事法庭。英国警察根据一位西班牙法官的委托逮捕皮诺切克将军,这件事是一个信号,被指控严重损害人权的独裁者在法制国家内再也不会感到平安无事。作为国际法最高司法机关的海牙国际法庭的设想自然还有很多严重的结构缺陷,民族国家可以对它的决策置之不理,不必害怕什么国际制裁。所以,一个以具有制裁能力的跨国权力为前提条件的“世界内部政治概念”还是大有疑问的。

3.一种国际协调合作文明的形成,除了在谈判系统内要有得到普遍公认的规则和程序以外,还要有共同价值观念和行动原则方面的基础,以及最低限度的信任、可靠性、妥协能力、尊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等,这些都是形成国际协调合作文明的前提条件。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各种秩序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在民族国家还是在国际范围内。(https://www.daowen.com)

如同关于人权的普遍性的辩论一样、人们还要求看到在所谓“亚洲价值观”和“伊斯兰价值观”中所体现的人权的文化相对性,这些要求表明,人们希望建立一种伦理道德方面最低限度的共识,人权干涉就是要建立这种共识,但是,由于文明冲突,这个进程变得十分困难。当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他关于一种国际文明冲突的前景设想中,把普遍性原则贬低为司法虚构的时候,神学家汉斯·金把全部希望寄托于通过一种国际文明对话寻找一种世界伦理。一些人希望通过对话来阻止别人在紧急的时候用武器做出回答,在这里,忽视了在文明冲突外衣下掩盖的权力冲突和分配冲突的真正原因[16]。

汉斯·金的选择符合这样一种设想,国际文明对话在将来就会像以前的军备控制一样,具有建立信任、维护和平的作用。但是,这种国际文明对话必须离开南北关系的单行道,在学习一种共同文明的基础上进行。西方社会必须停止自命为“教师社会”的做法,要变成学习社会。前任联邦总统罗曼·赫尔佐克强调:“我们需要一个进行全球学习与研究的集体,以便能够适应我们时代伟大挑战的全球性特点。”[17]

汉斯·金关于一种全球责任伦理的辩护远远超过了一位神学家的道德呼吁:不接受对于“共同生活”承担责任的伦理道德——根据勃兰特报告的语言规范——全球治理就无法发挥作用。当人们充满激情地把世界说成是一种“命运共同体或者责任共同体”的时候,指的就是这一层意思。传统的社会伦理概念,例如公正与团结互助获得了一种全球含义的基本框架。对于全球治理的标准结构从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但是,从理论原则上的一致到按照这些原则采取行动,根据经验,这是另外一条道路,因为依靠实力支撑的霸权经常会战胜一种国际协调合作文明的罗曼蒂克。全球治理是一种目标方案,而不是对于国际体系现有状况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