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细节分析
该文书上下文残缺,但应该是某财产纠纷案例的调查报告。我们需要辨析清楚以下5点信息,以便挖掘文书所蕴含的重要史实,还原其历史全景
1.人名与人物关系。一共出现了6个人名:“苟瑟丐瑟”“谢胡松”“根知”“带当”“劳”“罗调”。这些名字显然不类汉人,很像是音译的外国人名。这些人因为死者“根知”而联系在一起,其关系结构如下。A)财产关系:“根知”是死者,“苟瑟丐瑟”和“谢胡松”是遗产受益人;B)婚姻关系:“劳”是“根知”遗孀,“罗调”是“劳”再婚丈夫;C)主奴关系:“带当”是“根知”的家庭奴婢。(详见下文分析)。
2.丧葬习俗。文书提到“以外国俗烧丧㘸”,即按照外国习俗火葬死者。华夏人信仰入土为安,盛行土葬。典籍中虽偶有火葬记载,但都是作为“非我族类”的奇风异俗,为华夏人所不屑。例如《墨子·节葬下》:“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3]《荀子·大略》:“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也,而忧其不焚也。”[4]这两处提到的火葬都是与华夏礼仪作为对比的反面案例。东汉时代的汉人亦无例外地盛行土葬,绝无“以外国俗烧丧㘸”之可能。[5]因此,结合人名特色,笔者确信所涉人物皆为来华外国侨客,即当时人所说的胡人。
3.奴婢放良。“带当勉为民”一句何解?笔者认为“带当”是人名,而“勉”的意思则略为曲折些。“勉”的本义是尽力,但经常通假于“免”字。[6]例如《大戴礼·曾子立事》:“七十而无德,虽有微过,亦可以勉矣。”[7]这里的“勉”通假“赦免”之“免”,指70岁以上的老人虽有轻微过失但可以赦免。由“赦免”的“免”引申出放良奴婢之含义。汉初《亡律》云:“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8]律文规定了主人可以放良奴婢,这个行为称之为“免”。东汉文献依然如此使用。《太平经》曰:“奴婢顺从君主,学善能贤,免为善人良民。”[9]在一定条件下,君主可以放良奴婢,其表达结构“奴婢……免为善人良民”与五一简“带当勉(免)为民”何其一致!所以,简文应该理解为:将(奴婢)“带当”放良为民。东汉奴婢买卖常见,但“带当”应该是跟随主人“根知”一同来华的胡奴。很难相信外侨可以在临湘买汉人为奴。相反,汉人富贵家庭蓄养胡奴却不罕见。例如汉代画像石中有不少胡奴形象,皆高鼻深目,左颊黥印。[10]
4.寡妇再嫁。“根知”有遗孀名叫“劳”。“劳”火葬了“根知”之后,再嫁“罗调”。汉代寡妇再嫁颇为常见,为法律和习俗所许可,本不足为奇。但“劳”是模仿汉俗还是其母国本有再嫁之俗?既然不接受汉人土葬而保留火葬习俗,可见“劳”颇为固守本民族风俗,再嫁应该是其固有之旧俗。此外,按汉俗,妇人再嫁有权带走财产,至少包括自己的嫁妆。汉代《二年律令》规定:“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11]但案例中的“劳”似乎没有带走“根知”任何遗产。这一点明显与汉俗不同。显然“劳”之再嫁并非效法汉俗之结果。
5.遗产分割。“根知”(临终前)曾将大笔财产转给他人:十万钱给了“苟瑟丐瑟”,十万钱给了“谢胡松”。二十万在临湘是一大笔钱。当地物价如下:“牛二头直钱万二千”,“布九匹直钱三百”。[12]二十万钱可以购买33头牛或666匹布。这一大笔钱的分配或许就是引发纠纷的原因:文书中,官方非常好奇遗产受益人是否和死者有亲属关系。[13]
从纠纷财产数额之大以及生前役使奴婢,可知“根知”颇为富裕。文书开头明言“为良民”,可见根知等人(“带当”除外)不是被奴役的胡奴,似乎是来华经营的胡商。仅随机的一个案例就牵扯到6名外侨,可见他们有一定的人数,按照本国习俗聚居生活。这些人来自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