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超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大量的矛盾,并不真实
除了王某波提供的张某超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言以外,原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超作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张某超的供述。但是,通过对比现场勘查和尸检情况,我们发现,张某超的有罪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大量的矛盾,张某超的供述细节也缺乏其他间接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其供述完全不能采信。
第一,张某超供述称先后实施了强奸和奸尸的行为,但是,无论是(2005)沐公刑技证字第1号鉴定书还是公物证鉴字(2018)1572号鉴定书,死者的口腔和阴道处均未发现精液成分或张某超脱落的细胞生物成分,这对一个强奸案件来说是不可思议的。
第二,张某超的供述始终称当时是用左手把高某揽倒在地,之后用左手卡住高某的脖子,不让她喊救命,右手扯她裤子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如果用左手卡住脖子,无论是从后面揽住还是从正面掐,四指的位置都应当在被害人的右侧脖颈上;然而,尸检照片显示,被害人的左侧脖颈上有三道指痕,张某超的供述明显与之矛盾。
第三,张某超的供述称强奸和杀人行为发生在外间,但是,在外间并未发现任何打斗挣扎的痕迹,也并未发现张某超的任何痕迹。
第四,张某超在解释高某额头右侧有血迹的问题时,称是“那天早上我想跟她办事,她反抗,我把她头往地上按的,当时我听‘咕咚’一声,可能是那时弄的”。但是,在洗漱间外间的地面上并未发现任何血迹。
尸检报告显示,创伤是在右眼侧上部位,被害人额头右眼侧上的伤口中存在碎玻璃片,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3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这符合头部撞击玻璃而非头部往下撞击地面所形成的特征。但是,在洗漱间外间的地面上并未发现碎玻璃,唯一存在的中间隔门玻璃也完好无损。
第五,张某超称,在其知道高某死亡后,赶紧用脚踹洗漱间中间上了锁的偏门,踹了好几脚,把门给踹开了,门上的那半“门鼻子”掉了下来,门锁也被踹开掉在地上。但是,首先,中间屋的门锁是挂锁,这种锁几乎不可能会被踹开,只有可能是“门鼻子”掉下来,张某超的供述不合常理。其次,根据报案人李某梅的证言,“我用那个厕所门上的钥匙开锁,怎么也打不开,我就上宿管科拿钳子和扳手把锁别坏了”,并未提及锁鼻松动的情况,根据“用钳子和扳手把锁别坏”才得以开门的启发,也可以合理推测,当时的锁鼻并未松动。最后,现场勘查照片也可以看出来,隔门中间是一块磨砂玻璃,极其容易被踹碎,但是玻璃完好无损。这些均与张某超的供述相互矛盾。(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张某超称,在外间作案时,高某的裤子被脱至腿弯,发现高某死亡后,他将其拖至里面的厕所,第二天再来奸尸时将脱至腿弯的裤子完全脱下。但是,现场勘查显示尸体臀部和小腿上有泥土,假如衣裤仅脱至腿弯,不大可能在小腿上有泥土。从牛仔裤的泥土分布来看,泥土主要分布在右侧的上半部分边缘,不符合脱至腿弯后拖行的情况。另外,现场也并未发现从外间向里侧拖行的痕迹。
第七,张某超称,第二天再次来到里面进行了奸尸,当时尸体面朝上,然后他将尸体向北侧翻动,之后又将尸体翻回原位,最后还用刀子在尸体上进行划拉,并在腹部划了一个很深的口子。但是,尸检照片显示,被害人的头部创伤主要在头部的右侧,假如面朝上的话,现场血迹不应该集中在墙壁南侧边上,现场情况更符合尸体面部朝下的特征;根据现场勘查照片,除了墙壁南侧有血迹以外,墙壁附近和地面上并未发现因尸体头部翻动而形成血迹式样,也并未在腹部的创口附近发现任何血迹。张某超供述的情况与现场勘查相互矛盾。
第八,张某超称,在将尸体移至洗漱间里间后,就去学校的小卖部买了一把锁来将里面的隔门锁上,之后去上了早自习。张某超的同桌老某财,同学于某峰、王某全、刘某军等人也都证实了张某超当天去上了早自习,因此,按照张某超的说法,买锁的时间应当在早自习之前。但是,小卖部的店主夫妻在申诉过程中均作证称,自己的店每天正常的开门时间是7时20分,而早自习的时间是在6时30分至7时10分,也就是说,学生早自习的时候,小卖部是没有营业的。苏某在2018年接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也证实,小卖部一般是在学生快下早自习的时候才开。因此,张某超关于买锁的供述情况和小卖部营业时间是相矛盾的。
第九,张某超称,为了将尸体掩藏得更好,自己从舍友李某磊那里借了(后来称偷)编织袋,然后用编织袋来装尸体。但是,在藏尸厕所已经锁门的情况下,编织袋根本起不到任何藏尸的作用,从报案人李某梅推开门就看到尸体这一点就能够看出来;另外,李某磊、李某磊的母亲李某凤以及张某超的其他舍友均证实,李某磊或者同宿舍的其他人并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同式样的编织袋,也从未见过这样的编织袋。
第十,张某超供述了一个极其不同寻常的奸尸过程,并表示这是从光碟《肉体的欲望》和小说《恐怖故事》中模仿的,小说《恐怖故事》是在学校锅炉房买的。但是,锅炉房的店主吴某峰称从未卖过这类书籍,侦查机关事后也并未找到这类书籍。
除了以上十大矛盾之外,张某超的供述中还存在诸多疑点:(1)张某超第一次供述称不认识高某,作案时只是看到一个很漂亮的女生,但之后的供述又表示很早就认识高某了;(2)张某超在第二次笔录中称是在买锁回来锁好门后碰到了王某波,但在之后的笔录中又改成是在买锁前碰到了王某波;(3)张某超称买的锁有2把钥匙,但是小卖部老板王某凤、李某蓉的证言表示这类锁有3把钥匙;(4)张某超称把旧锁和铅笔刀扔到了双杠旁边的大垃圾坑,把新锁的2把钥匙中的一把扔到了小卖部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第二天奸尸后将铅笔刀、卫生纸和钥匙扔到了大粪坑里,但是,侦查机关在相应的位置并未找到任何与之相应的物品,无法和张某超的供述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在张某超的供述与客观情况存在大量矛盾、供述细节也缺乏间接证据与之印证的情况下,张某超的供述完全不能采信。在排除张某超的供述之后,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遑论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