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庭审理
本案在庭审中,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在第一次庭审时,辩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非常有利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虚构事实以及铁选厂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检方对此始料未及,故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申请补充侦查。
第二次开庭,辩护律师将准备好的可视化表格提交给法庭,并针对检方指控的集资金额,特别是针对报案人李某的出借金额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与李某之间既存在合伙关系又存在借贷关系,两人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李某的转款金额并非都是借款。
在辩论环节,针对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首先,被告人的借款对象都是亲戚、朋友等特定的熟人,从未对外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其借款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国家并不禁止,不具有非法性,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是非法集资行为。其次,检方指控的被告人隐瞒自己债台高筑、入不敷出、经营资产恶化,多次以选厂经营、投资入股、重复抵押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企业正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乃至负债经营实属正常情况。本案的所有出借人在向被告人借款时都未主动询问过被告人财务状况,不存在隐瞒事实。最后,被告人并未将借来款项挪作他用,全部款项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从未用于个人挥霍,后期无法还款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针对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大部分借款都发生于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出借人在借款时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另外,被告人在借款时是有偿还能力的,借款后也一直努力偿还借款,且双方还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主观故意。(https://www.daowen.com)
庭审过程中检方对律师的辩护观点无法形成有力的反驳,辩护律师推断主审法官内心也更倾向于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进行合议宣判,而是再次延期审理。针对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举证,法庭要求检方再次补充侦查核实。但检方本次提供的补充证据仍无法形成有利的指控,相反有些证据恰恰印证了辩方的观点。
第三次开庭,辩护律师有力地驳斥了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辩护律师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本案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用刑事手段解决,并建议法庭宣告被告无罪。庭审最后,主审法官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同意被告人构成其他罪名,检方坚持不变更起诉罪名,两位律师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