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立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在林某等被控职务侵占罪案中,正确预判案件性质,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承办律师精彩地展示了辩护前移刑辩案件的成功之道。
承办律师对案件定性的预估质量,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在审查批捕阶段,无法阅卷,承办律师必须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案件定性作出精准预估,否则将无法制定出应对得当的辩护策略。本案承办律师凭借数年的办案经验,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争分夺秒的时间赛跑,在1周内连续会见林某4次,对案件事实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在公安机关于7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承办律师作出了“新能源公司没有被骗,认定林某存在侵占行为的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的高质量辩护,从而取得了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首战告捷的结果。若非承办律师对案件定性的正确预估,犯罪嫌疑人林某完全可能面临另外一种命运。
删繁就简,抓住焦点,在主战场决战,是高效刑辩的精髓所在。既然新能源公司控告林某在任职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公司27万元钱款,涉嫌职务侵占罪,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就是本案的关键,而这一问题又取决于新能源公司对相关支出是否知情:如果新能源公司对此毫不知情,就属于新能源公司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林某即属于骗取单位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反之,林某就不存在骗取单位财物的问题,没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余地。承办律师准确地找出了本案“七寸”所在,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林某的上级领导、新能源公司区域总监杨某是否知情师某参与项目、是否同意支付师某相关费用。正是在承办律师的坚持下,公安机关对杨某进行了调查取证。作为新能源公司的成员,杨某虽然没有正面、直接回答相关问题,但是,其“中间人是政府给我们推荐的,我们就将我们租地的要求和价格说了”,“中间人肯定需要拿钱,毕竟他帮我们跑工作了”,给中间人钱“这个事情肯定是有”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林某的供述(公司领导杨某知情,向师某支付钱款一事曾电话请示过杨某)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表明,对于相关支出新能源公司完全知情,因此,所谓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单位财物的指控不攻自破。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承办律师对本案的合理引导密不可分。(https://www.daowen.com)
林某等被控职务侵占罪案是刑法工具化(故意用刑法处理非刑法问题)的典型案例。在承办律师两年如一日的坚持下,最终不但挽救了年轻人林某的个人命运,而且维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与刑法的尊严,故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值得称道的。
【注释】
[1]陈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贾保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