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初步认定本案不构成聚众哄抢罪,便向办理本案的滑县公安局提出了法律意见,但是意见并没有被采纳。侦查终结之后,案件被直接移送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之后,更加坚定了无罪辩护的信心。
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积极准备材料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进行有理有节的辩论。
经过第一次开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无罪,并且对于价格认定也提出异议。经评估被抢小麦价值72,286元。按照聚众哄抢罪的规定,数额巨大标准为6万元,量刑在3年以上。通过开庭辩护,检察院也意识到如果认定小麦归华联农牧公司所有的确与理有悖,于是重新进行了价格评估,将小麦区分为麦苗期和后期管护分别评估,并重新评估被抢价值为1.7万元,使量刑标准降到3年以下。(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被告人徐某德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决之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联农牧公司在租赁合同被法院一审确认无效后,在涉案土地上抢种小麦的行为不当;上诉人罗某良、徐某德在民事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后,组织村民分地、进地的行为是行使所在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该行为是基于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行为,原因具有正当性;西小庄村民对土地上华联农牧公司播种的小麦进行管理,系行使土地权利的体现,但因该土地附着物在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如何返还尚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实施,该行为确属不当;二上诉人组织村民对华联农牧公司播种、村民管理的小麦进行收割的行为,虽未在双方就土地及附着物如何返还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下进行,但系基于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行使民事权利的体现,因此二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小麦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由于农作物与土地的不可分离性这一天然属性以及华联农牧公司抢种小麦这一前提行为的不当性,故原判认定的小麦权属存在争议,因此,有争议的小麦权属不能成为本案中聚众哄抢的犯罪对象;对于小麦权属问题的争议,应属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故二审撤销滑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罗某良无罪、上诉人徐某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