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本案基础关系是无效的
2026年03月15日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本案基础关系是无效的
本案系由土地租赁合同引起的,首先要遵循《物权法》(已废止)、《合同法》(已废止)的规定。
第一,本案不存在华联农牧公司的合法财产。一审判决主观认为小麦属于华联农牧公司财产并判决返还,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一审判决第三项违法。判决原文:“责令被告人罗某良、徐某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华联农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100元。”本案土地所有权人为西小庄村集体组织,案发前涉案土地已经由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掌控,如果华联农牧公司对此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华联农牧公司对小麦没有所有权。
我国《合同法》(已废止)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华联农牧公司不能通过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任何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已废止)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因合同行为取得的对方财产,而本案没有因履行合同取得的对方财产存在。
第二,本案中不存在因该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双方返还问题。
本案中从麦苗到第二年后的成熟小麦,均不属于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行为取得华联农牧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华联农牧公司播种小麦未经西小庄村村集体同意,属于恶意违法的添附行为,该小麦不在受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本案不存在华联农牧公司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