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多处认定错误

(一)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多处认定错误

错误一:“华联农牧公司是基于《土地租赁合同》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认定错误。

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定《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无效合同欠缺生效要件,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华联农牧公司不能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错误二:“涉案60亩土地上的小麦是华联农牧公司在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前播种”,该认定错误。

本案不存在华联农牧公司播种涉案小麦的事实。本案是薛庄村村民在没有合法依据、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形下,恶意在西小庄村的土地上播种的麦粒。有报警记录、录像可以证明。

错误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华联农牧公司在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应受法律保护”,该认定错误。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恶意在他人的土地上播种或添附行为,能够取得所有权,并且该认定违背客观事实。

错误四:“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土地返还问题必须根据土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该认定错误。

根据《宪法》的规定,涉案土地所有权为滑县西小庄村集体所有,并且滑县西小庄村村集体成员依法实际占有土地。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恶意附着或添附的保护(涉案土地在华联农牧公司控制期间多年荒废。涉案小麦是一审判决无效后恶意播种,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影响该行为的恶意),没有规定对村民集体所有且实际占有的土地,必须“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错误五:“被告人组织村民将土地分配到农户并将小麦占为所有的行为,无相应法律依据”,该认定错误。

我国《宪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本案涉案土地集体组织依法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忽视了本案西小庄村集体组织成员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并已经实际占有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事实,忽视了西小庄村村民劳动一年将青苗培育成小麦的成本。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本案成熟小麦所有权归土地主人所有。

错误六:“但从涉案60亩小麦在短时间内被几十户村民集中统一收割的客观事实上分析,收麦参与人数众多,收割时间集中,充分说明收割小麦是有组织的”,该认定错误。(https://www.daowen.com)

一审判决以主审法官的主观分析判断来推定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

错误七:出庭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不出庭证人的证言却予以采信。“出庭证人在该方面的证言不足采信;虽然该几位证人经法庭通知没有出庭,但该几位证人关于其不出庭是由于其村多数村民都收了小麦,其证言内容与西小庄村多数村民的利益相悖,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出庭的解释符合情理,对该几位证人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予以采信”,该认定错误。

证人不敢出庭不是法院决定不予出庭的法定理由。

经法院通知未出庭的证人,其与事实相矛盾的证言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采纳经通知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2]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错误八:“被告人罗某良属于积极分子,被告人徐某德属于积极参加者”,该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法律关系、案件性质均为错误认识的情况下,错误地将罗某良、徐某德依照法律赋予其参与村民集体组织的合法活动认定为刑法上“聚众哄抢罪”的积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错误地将二被告人在村集体组织分配给自己的土地上收割小麦的行为认定为哄抢,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

错误九:“将小麦占为所有,直接造成村民与华联农牧公司发生多次群体冲突,公安机关出警20次之多”,该认定错误。

本案西小庄村因集体土地发生争执确有20余次报警及处理记录。但是,却系薛庄村村民强种西小庄村土地而引起。一审时并未播放视频录像予以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错误十: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华联农牧公司的财产权”,该认定错误。

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华联农牧公司在本案存在合法的财产权。一审判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地赋予华联农牧公司财产权,属于以刑事手段违法赋予华联农牧公司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