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会见,再阅卷,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建议尽快与当事人会见,一方面可以从精神上安抚当事人,另一方面可以尽早了解案情,取得第一手的资料,把握案件的走向。本案中,笔者就是在委托的次日便安排了会见,第一时间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为之后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侦查阶段,了解到案件实情后,若发现有利于当事人,应该主动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递交法律意见,用专业说服侦办人员。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要尽快阅卷,尽早把握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情况,在有利的情况下,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同时,抓住时机,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输出辩护思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辩护人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案件中,辩护律师无论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提出不起诉申请,都应严格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利用专业的法学知识,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例如,本案中行为人有无主观犯罪的故意,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关系的少数人还是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的方式是一对一的借贷还是公开宣传、推介,吸收资金的用途和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资本运营,行为人在涉案活动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作用,有无退赔违法所得,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主观恶性大小等。
当然,辩护律师固然享有“独立辩护”权利,但这种权利源自当事人的信任与委托授权,而不是违背当事人意志来完成。辩护律师当然要主导辩护策略,但是否做无罪辩护应当与委托人充分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辩护律师没有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却去博弈成功率极低的无罪辩护,很容易为以后一旦辩护失败引起冲突埋下祸根。所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首先通过办案经验与专业素养去判断,如果应该“明知”某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判无罪,那么律师就应当从实际出发放弃无罪辩护改为轻罪辩护。如果说律师明知是有罪的案件却做无罪辩护,那么就是“方向错误”,是对当事人的极不负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