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家点评

六、专家点评

点评人: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一起“套路贷”的被害人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全面把握案件证据与事实的基础上,精心制定辩护策略,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最终,不仅有效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当事人得以洗脱合同诈骗的嫌疑,而且还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对涉嫌实施“套路贷”相关犯罪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从而使当事人有望挽回经济损失。本案的办理,在两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方面,在涉及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上,能够密切结合案件事实,从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现有的司法解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做了具体情形的列举,而本案中的赵某自始至终并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赵某在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当时具有偿还能力,其事后丧失还款能力,是因“套路贷”人员额外索取并强制划转资金所致;尤其是在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赵某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债务,到案发时累计归还100万元。就此而言,显然难以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与此同时,赵某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将600万元借款转移给赵某,也并非欺诈行为所致。赵某在获得借款之后,隐瞒已收购房款的事实,并让其朋友假装买房人到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替其圆谎的行为,难以构成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这是因为诈骗犯罪中的欺诈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信息误导操纵相对方的认知,从而让其作出不利的财产处分,转移对财物的占有。本案中,赵某是在已经获得对600万元的占有之后,因客观原因在归还借款的问题上隐瞒了真相,根本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欺诈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相应地,财物的占有既然在之前已经实现转移,自然更谈不上相对方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分,由此遭受财产损失的问题。简言之,赵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能够不局限于案件本身,在对整个套路贷的事实与过程有全面了解之后,又策略性地做了进一步的工作,即就“套路贷”人员涉嫌相关犯罪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这样的策略与相应的工作,不仅为之后检察机关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有益的助力,也使赵某得以彻底摆脱“套路贷”人员所设的圈套,并有可能挽回自身在被“套路贷”的过程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套路贷”犯罪是近几年司法机关重拳打击的对象,辩护律师敏锐地认识到这一政策动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为打击“套路贷”犯罪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总体来说,本案的辩护,既体现策略的选择又体现专业知识的运用,是将两者较好结合的一次典范。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角色及其职能至关重要,有助于使控辩审三方的关系趋于平衡,从而尽可能地实现发现真相与程度正义的有效统一。缺乏有效的辩护,控辩双方便不可能平等,而这终将有损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宗旨。

【注释】

[1]王殿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谌江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