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央企实际上没有获得过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涉案的领导没有滥用职权让某央企非法中标,而仅仅给某央企...
2026年03月15日
(三)某央企实际上没有获得过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涉案的
领导没有滥用职权让某央企非法中标,而仅仅给某央企提供了所谓的场外帮助,为某央企进行了一些协调
工作,解决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的问题,如办事拖沓、部门推诿,甚至很多都是不合法的障碍,与某央企是否中标毫无关联,某央企自始至终没有获得过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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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证据表明涉案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都是作为甲方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合同中甲方的义务,必须要履行的。
(1)张某2015年4月22日10时讯问笔录、2014年12月12日16时讯问笔录的两次供述体现:“在这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我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跑了十多个委办局,很艰难地协调数据库项目,提前按期完成,也从侧面为某央企提供了便利,使某央企在声誉上得到了很大提升,如果我不去协调的话,某央企很可能完不成这个项目,这样他们一分钱也拿不到。”
(2)张某2015年4月22日10时讯问笔录、2014年12月12日16时讯问笔录的两次供述体现:“某央企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技术困难,我主动出面协调各委办局很快解决了问题,推进了项目的建设。”
(3)张某2014年11月24日15时讯问笔录的供述体现:“因为我在他们做的项目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推荐某央企参与到那两份方案的编写过程中和帮助他协调各委办局,推进项目建设。”
(4)许某2014年12月12日16时讯问笔录的供述体现:“这是一种惯例,虽然我们公司中标了市局的项目,但如果我们不去表示一下态度,不去和张某、李某谈返点的钱,后面签合同的事就会受到阻碍,即使签了合同,后面的工作也可能无法执行。”
2.曲某所说的获取帮助均是在某央企项目中标后发生的,是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体现。
3.无论是中标前还是中标后都没有看出有任何不正当的帮助和支持存在。
4.实际的情况是某央企即使存在钱款往来,更多地体现是为了减少涉案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的问题、不正常的困难、不正常的障碍,而这些所谓的问题、困难、障碍,本身就是在不良的社会风气下形成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