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上体现,没有行贿只有索贿,并不存在某央企单位行贿的行为,实际上是时任公安局某处处长、副处...
1.在涉案数据库项目中,时任某直辖市公安局某处处长李某存在索贿的行为。主要的依据是:
(1)许某2015年9月18日18时讯问笔录体现:“李某是某处当时处长,是这个项目的主管领导。当时社会的风气也不好,有所谓的‘行规’,李某也主动向我们提出‘行规’。”(https://www.daowen.com)
(2)许某2015年9月18日18时讯问笔录、2015年3月30日16时讯问笔录、2015年3月30日调查笔录、2014年12月30日11时讯问笔录体现:“2009年上半年,时间大约在这个项目招标之前。我到某直辖市公安局某处找李某进行了沟通,跟他表达了想承接这个项目的意思,李某说‘你们把项目做好,咱们还按上次的来’。”
(3)许某2015年4月14日12时讯问笔录体现:“我做项目的那段时间里,社会上有一些不好的风气和一些行规,在我与李某和张某的往来中,他们都很直接,直接和我谈返点或者给钱的事儿”。
2.在涉案的“涉案数据库”项目中,时任某直辖市公安局某处副处长张某存在索贿的行为,主要的依据是:
(1)许某2015年9月18日18时讯问笔录、2015年3月30日16时讯问笔录、2015年3月30日调查笔录、2014年12月12日16时讯问笔录、2014年12月30日11时讯问笔录体现:“老许,恭喜你中标了,利润挺高的,给我8个点的返点。”
(2)许某2015年4月14日12时讯问笔录体现:“我做项目的那段时间里,社会上有一些不好的风气和一些行规,在我与李某和张某的往来中,他们都很直接,直接和我谈返点或者给钱的事儿。”
上述犯罪嫌疑人许某供述可以看出,在涉案数据库项目中,不能体现“许某代表某央企主动对李某和张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能够看出的反而是,“李某和张某积极主动地向许某要所谓的‘返点’即索贿”,且某央企领导对于李某、张某与许某之间的关于该项目“返点”的约定并不知情。因此,不能认定某央企存在单位行贿的行为。
本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涉案单位某央企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事实上获得的也并不是不正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