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某直辖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办理某直辖市公安局某处张某、李某等人涉嫌受贿的案件时,自侦发现某央企原公安事业部(政法事业部)经理许某涉嫌向张某、李某行贿。某直辖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也在张某、李某受贿案审查批捕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某区检察院发出关于许某向上述二人行贿的《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书》。某区检察院当日即将此线索上报某直辖市检察院,同日某直辖市检察院反贪局向某区检察院反贪局作出X检反贪指(2015)0025号《关于许某涉嫌行贿罪线索指定管辖的决定》,将该单位行贿罪线索指定某区检察院侦查管辖。某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25日,对许某涉嫌单位行贿线索收案初查,并于同日对许某立案侦查。2015年3月30日,侦查人员依法传唤许某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同日决定对许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某直辖市检察院对于某央企副总经理许某涉嫌行贿罪作出的工作声明中体现,许某在某直辖市公安局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项目中,给予市公安局某处处长李某、副处长张某共130万元,某央企分别在2007年、2009年承接了某图像监测系统项目和某直辖市公安局涉案数据库项目。上述行为涉嫌行贿罪,建议对上述涉嫌行贿罪线索收案初查。

某央企是上市央企,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国内高科技企业。许某被指控时已经从某央企离职,本案指控的事实发生在2008年至2011年某央企承接某直辖市公安局涉案数据库项目过程中(关于该工程没有写在起诉意见书中,但在卷宗中有所体现)。某央企在案件被移送至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某区检察院通知某央企:某央企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由某直辖市检察院指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央企纪委领导负责对接被指控涉嫌单位行贿罪案件的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某央企纪委领导找到经办律师担任某央企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某央企纪委领导向经办律师表示,本案如果某央企被法院判决构成单位行贿罪,则某央企将面临如下问题:

(1)企业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引发公司资本市场震动,造成不良后果。

(2)某央企主要是参加国家政府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出现单位行贿刑事犯罪记录,必将对公司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可能直接导致无法估量的后果。

该企业作为央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坚持合法经营,类似于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是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向律师保证公司管理层决不允许存在该类行为。即使存在此类行为,公司高层不可能知情,也坚决予以禁止,希望辩护律师为企业依法辩护,在保证依法办案的原则下,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于真正的涉案人员,企业也绝不姑息,树立廉洁守法之风。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到某区检察院联系阅卷工作,同某央企高层领导、纪委领导了解如下情况:

(1)某央企承接涉案项目的事实和证据。

(2)某央企办理涉案项目承接工作时,许某在某央企的职务和职责。

(3)公司对于反贪部门认定的涉嫌单位行贿这一事实是否知情、是否认可?

(4)是否存在许某个人行贿的事实?

(5)如果有许某个人行贿的事实,行贿款项来自公司的相关事实和证据。(https://www.daowen.com)

(6)如果某央企获得过不正当利益,那么不正当利益是什么?

(7)单位在承接涉案项目的过程中是否获取了特殊的信息,从而赢得了中标?

(8)如果某央企确实获得了特殊的技术需求,这些特殊的技术需求在哪里?是什么内容?

(9)侦查卷宗体现,许某是通过与某央企有业务合同的第三方公司提取现金,将该现金向张某等人行贿,关于该现金对应的业务合同是否存在,在哪里?

(10)某央企在承接涉案项目整个过程中是否得到了除技术需求外不正当利益?

(11)如果存在行贿行为,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

公司向辩护律师表明如下情况:

(1)从未安排过或同意过许某以非法手段进行招投标工作。

(2)所谓第三方公司配合提款,其指向的合同需要再核实。

(3)许某从未向公司上级领导请示需要就涉案项目向相关单位行贿。

在多次到某央企同高层领导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后,辩护律师决定,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某央企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的律师意见,该案于2015年11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辩护律师分别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向反贪局侦查人员和主办检察官,当面陈述律师意见和书面意见,最终,2016年4月2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