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虚假而有意义的问题
同中国哲学研究面临着合法性问题一样,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也显然面临着合法性问题。如果借用俞吾金关于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虚假而有意义的问题” (190) 的话,那我们同样可以说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也应作如是观。
在西方学界,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实质上面临着两种质疑:一种是哲学之外的民族学等学科的质疑,在这些学科视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民族识别确认的民族曾因不符合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某些西方学界的民族定义或西方的其他族群理论而被指认是国家构建的少数民族 (191) ,其中回族、彝族、苗族、瑶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被这些学科的研究所解构 (192) 。从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看,既然少数民族本身都是建构起来的,那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就当然只是一种建构而不是哲学研究本身。虽然这些学科并未谈及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但既然中国少数民族都是建构起来的,那又何谈其哲学?另一种是哲学学科内部的否定,这种否定的肇始者至少可上溯至康德 (193) ,黑格尔步康德之后,把东方哲学归于简单贫乏的“表面的抽象游戏”之“无”的范畴,“造成以无开端(如中国哲学)”的“哲学” (194) 。在他看来,孔子是“中国人的主要哲学家”,但《论语》“在哪一个民族里都找得到,可能还要好些”,因而“为了保持孔子的名声,假使他的书从来不曾有过翻译,那倒是更好的事” (195) 。在此之后,“古代中国无哲学”之论实质上成了西方学界的合奏曲,直到德里达在2000年访华时还说“中国没有哲学,只有思想” (196) 。这种否认虽然没有直接指认中国少数民族哲学,但从对东方哲学的否定来看,显然包括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在内都在否定之列。但是,如果要对以上的否定进行哲学原则上的概括,则不难发现,上述否定都基于肇始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理性哲学的科学理性原则。这一原则热衷于探索大自然的内在和谐统一性、坚信知识的客观性、刻意探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强调以对客观事物的科学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为方法,并形成相应的哲学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从而成为“当代西方科学哲学诸流派所依据的基本思维原则” (197) 。然而吊诡的是,若据西方哲学的另一原则即人的主体性原则,则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到当代的意志主义、生命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历史主义哲学等,则又有另一种哲学文化风貌,如文德尔班即从文化哲学层面认可哲学的存在性,他研究哲学是“从逻辑内容方面说,或者从文化史方面说,或者从心理基础方面说” (198) ,并且将“着重点就放在从哲学的观点看最有分量的东西的发展上,即放在问题和概念的历史上” (199) 。这表明,单纯用某种西方哲学原则来衡定中国哲学,从而衡定中国少数民族哲学,都是不恰当的。事实上,随着全球性现代化进程的加深,上述两大哲学原则已日益出现自我反思和互相融合渗透的趋势,从而从哲学原则内部动摇了中国无哲学、中国少数民族无哲学的哲学怀疑论。
在中国哲学界,中国哲学本身是从古代诸子百家或儒、释、道诸家的“家”学中脱胎出来的“科”学。尽管中国古代即有《庄子·天下》、《荀子·非十二子》、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等研究先秦哲学史的专门学术作品,甚至还出现了黄宗羲的《明儒学案》《宋元学案》一类的系统性断代哲学史专著。再就是前辈学人冯友兰在他的名著《中国哲学史》中早已阐明,“哲学本一西方名词。今欲讲中国哲学史,其主要工作之一,即就中国历史上各种学问中,将其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名之者,选出而叙述之”,并认为“西洋所谓哲学,与魏晋人所谓玄学,宋明人所谓道学,及清人所谓义理之学,其所研究之对象颇可谓约略相当” (200) ,但也仍然免不了受西方哲学束缚而来否认中国哲学合法性的影响,使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成了一个世纪的心病,21世纪初几大刊物组织进行相关讨论即是一个信号。至于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则除个别民族有了“家”学外,几乎都还没有达到“家”学的程度,以至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降才开始有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的动议与实践,并相应产生了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然而,由于中国少数民族的“民族”性,人们至少在文献上还没有发现有直接否认中国少数民族有哲学的学者,但在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学者论述中,却屡屡提及这类“同志们”的否认说,这些学者于是也就先后提出了多种多样的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的论证 (201) 。
人们在研究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时,把这一问题的答案归纳为四种:中国存在着一种与西方相似的哲学;中国哲学是存在的,但却是一种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哲学;中国哲学是不存在的,但却存在一种类似,甚至超过西方哲学的东西;中国哲学是不存在的,所以有必要参照西方哲学的模式,建立一种中国哲学 (202) 。以至于国内外都有学者在为谋求“中国哲学”的存在性而努力,像费正清中心在一次研讨会上即引入法国哲学家哈多德(Pierre Hadot)“作为生活方式的哲学”(philosophy as a way of life)的理念来处理中国早期思想 (203) 。然而,综观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却并不那么简单,它实质上包含着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从元哲学层面提出的“什么是哲学”或“哲学是什么”的问题,即据“哲学”的标准来讨论中国少数民族哲学是否存在的本原性问题,这就是“哲学观”的问题,这正像前辈学人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的“导论”中定义哲学是研究人生切要的问题并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的学问一样 (204) ,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中,也多有从哲学再定义入手进行研究并认可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的。二是依据何种“哲学”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才是科学的,或者说,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的科学“范式”是什么?在中国哲学界曾有“学着讲”“接着讲”“自己讲”等多种区别 (205) ;或者说形成了分别以胡适、冯友兰和侯外庐等中国哲学史研究最具代表性人物所体现的西方科学主义、人本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大思潮,从而在研究的指导思想、解剖问题的方法和所要解决的主题等方面表现出独特性 (206) ;或者说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在20世纪经历了“借鉴西方模式,研究中国哲学”(从本质上讲即“述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中国哲学”,“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哲学研究”(从本质上讲即“百花齐放”研究)三次大的变革等 (207) 。与此相应,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中则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前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进行研究,后期也进入了“百花齐放”阶段。三是所研究的中国少数民族哲学是何种哲学形态?即与中国哲学、西方哲学是何类关系,中国少数民族哲学自身是否有形态变化等方面问题,从理论上说即是哲学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独特性与普适性、事实与价值等问题,核心问题是中国少数民族有没有自己的独特而具普遍意义的哲学?还是某种哲学只存在少数民族思想中?从笔者《土家族哲学通史》一书中的研究来看,显然是承认中国少数民族有自己独特而具有普遍意义之哲学的。四是依据何种方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哲学才具有合法性?即研究方法及方法论等方面的问题。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学界曾进行过多种探索,并形成了不少的总结性论述,如:李兵的《少数民族哲学何以可能?——兼论民族文化的哲学基础》 (208) 《少数民族哲学:意义及可能》 (209) 《少数民族哲学:何为?为何?》 (210) 等系列论文;宝贵贞的《从合法性到新范式——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困境与出路》 (211) 《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12) 《民族哲学20年》 (213) 《论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史写作范式问题》 (214) 等;笔者的《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可能与现实》 (215) 《土家族哲学成立的可能与现实》 (216) 《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问题研究述评》 (217) 等;伦玉敏、刘勇的《从合法性到研究范式的转型: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历程》等 (218) ,都对这些问题有所清理。
应该说,作为“一个虚假而有意义的问题”,始终存在着一种合理求解的问题,如前辈学人任继愈即在两个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阐述,20世纪80年代初,他既强调原始社会只有宗教而没有哲学 (219) ,因而不能说每一民族都有哲学,当然也就不能说每个民族都有哲学史 (220) ;又强调汉族本身是许多不同兄弟民族长期交融的结果,历史上并不存在“纯汉族”,因而中国哲学史上的优秀哲学家不应只看成是汉族的,应把他们看成是中国所有兄弟民族的哲学家 (221) ,他们的优秀哲学思想“既反映了汉族文化的先进水平,也反映了各兄弟民族的先进水平” (222) 。笔者在《土家族哲学通史》《20世纪土家族哲学社会思想史》中都对这一问题有过深入讨论。笔者在前书中讨论了“土家族哲学所以可能”问题的前提论说,在后书中曾专辟一节,论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其中阐述了“不同哲学观对哲学合法性的讨论”“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土家族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等,目的显然企望推进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但问题在于,这种论证是否就完全解决了问题?从目前的认识看,显然也并不能让人信服。张世保曾对此有所论释,认为这些论证虽较好地从外部解释了土家族哲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土家族哲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因而“还必须从土家族哲学内部着手,要看其自身的内容是否承载了一般意义上的哲学思想” (223) 。这里的所谓一般意义,应是作为意义世界的“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即意在发掘其中蕴含的终极意义、人生价值理念与境界,特别是其中蕴含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根源性,总体的或分别的文化精神等,此即中国少数民族的精神信念、核心价值的层面,是活着的、流转的,在今天的世界与中国少数民族的社群人生中仍然起着安身立命积极作用的东西。事实上,笔者也一直在探讨这一问题。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问题研究述评》 (224) 一文中,在分别阐明现有的论证以后,特别提出了基于对各少数民族哲学体验的层面,确立各少数民族自身的“哲学”类型;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方法论问题探析》 (225) 一文中则从哲学的再界定、价值的再阐释、路径的再选择、方法的再探索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全球性现代化视域的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研究探析》 (226) 《哲学的经验与情感:从黑格尔那里寻求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 (227) 《民族性与现代性:少数民族哲学视阈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228) 等论文中也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申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