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德国行政法体系建构的要素与过程
在明确了上述前提后,我们再将视线投向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由来已久。通过对一般性原则的讨论来建构行政法体系的努力,最早可追溯至1862年弗里德里希·弗兰茨·冯·迈耶(Friedrich Franz von Mayer)所著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清晰地将体系理念引入行政法学研究,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澄清的,仍是德国现代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Otto Mayer)。[33]迈耶对学科体系化建构的热衷支持其开启了至今仍在继续的德国现代行政法体系建构的历程。通过对迈耶学术作为的历史性回顾,以及对后世德国学者致力的脉络性探究,我们会发现:上文所述的“价值同一性”和“逻辑一致性”,事实上都已经包含在了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过程中,并具体表现为,法律原则、抽象概念以及法释义学作为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的选择和处理上。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一直都是理性主义哲学的狂热信奉者,这不仅使实证主义法学在德国大行其道,同样使德国法学家笃信,通过演绎和抽象能够提炼出具有牢固理性基础的法学体系。处于这一时期的迈耶自不待言,他在《德国行政法总论》一书中就已充分表达了对建构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热衷,“我们行政法学已提供了大量的个案且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然而我们行政法学仍需对体系性的演变以及整体特殊法律理念的关联秩序(规则)(Zusammenordnungen)进一步加以深入研究,并将体系演变及关联秩序的研究,与传统研究重点(即个案研究)做等量齐观”。[34]在这本书中,他甚至宣布,行政法学的任务就是“阐述行政法各具体概念的体系”,通过对行政法“整体内容的系统研究”,“总结形成其(具体概念)特有的法律观念”[35]。
由于行政法学相较其他部门法学属于年轻的学科,因此,汲取已行之百年的民法学经验,便成为学科得以迅速成长发展的捷径。而在此前,萨维尼已经运用体系化的方法整合了德国现代民法,其恢宏庞大的民法体系首先源于对法律关系作为体系核心概念的选定。经由法释义学的阐发,这一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廓清,而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又使这一概念获得了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成为一种具有历史性的范畴;以法律关系为基础,萨维尼搭建起了由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判决所组成的,内在关联、互相指涉又能够互相转化的有机体——法律体系;而最重要的是,萨维尼自始就指明,这个体系的灵魂在于人的自由意志。[36]至此,尽管还没有拉伦茨关于体系价值的清晰自觉,但萨维尼的民法体系已不再是一个封闭自足的、价值无涉的形式逻辑体,而是有鲜明价值趋向,并与外部世界发生互动关联的有机体。尽管迈耶在其《德国行政法总论》中并没有直接表明这种借鉴关系,但萨维尼进行体系化建构的方法——抽象的基础概念、秩序化的构造、价值导向、经由法释义学训练所获得的逻辑检视,这些元素都能够一样不少地在迈耶对于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中找到,而体系化的德国行政法也因此同样成为“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