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主观公权的判断以客观法规范的利益保护指向为准,自布勒时代就未改变,但保护规范理论本身嗣后亦历经跌宕起伏的发展过程,而这一过程又大致可区分为旧保护规范理论与新保护规范理论两个阶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