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
政法体系的自治与独立、开放与均衡
(https://www.daowen.com)
至此,以基本原则、抽象概念和法教义学为核心元素,德国行政法被塑造为一种建立在经验与逻辑、传统与现实基础上的完整体系。这一体系使行政法不再仅仅停留于对庞杂分散的行政实践和规范予以客观描述或简要归总的层面,而是通过逻辑媒介的熟练使用,通过对基础概念的精准定义,通过对规范关联的有效搭建,实现了对法规范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生活事实的简单化和统一化。[88]因其高成熟度和理性化,德国行政法为诸多德国法继受国所推崇,并被作为一种“体系化均衡发展的行政法”[89]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