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链接纽带的保护规范理论
2026年03月01日
四、作为链接纽带的保护规范理论
公权理论以及受其影响的主观诉讼展示了一种在实体法思考下主观公权利与行政诉权之间的关联可能,而这种关联又通过如下过程展开:公法诉讼首先被定位为对公民主观公权利的维护,定位为实体请求权的贯彻;相应地,公民提起公法诉讼需以“权利毁损”为前提,此处的“权利”依照公权理论,并非是概略的所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是公民在实体法上所拥有的主观公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主观公权利和诉权分属于实体法和诉讼法,而在法律操作技术上将二者连接起来的正是保护规范理论。主观诉讼将撤销诉讼理解为实体请求权的贯彻手段,这种实体请求权(主观公权利)是否存立,在德国是借助保护规范理论来探求的,行政诉权判定因此成为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护规范理论不仅是实体法上主观公权利的判定基准,同样与行政诉讼存在亲缘。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间的亲缘性自这一理论创设时即产生。如上文所述,布勒提出保护规范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主观公权利概念与行政诉讼制度间的解释论整合”[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