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教义学的方向变革

(三)行 政法法教义学的方向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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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在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因行政角色和行政正当性的转变而大大降低,其固有的单一视角、稳定格局以及静态片面的处理方法,在权衡相互冲突的私益、促进法律关系主体的交互往来、应付复杂多样的行政管制实践方面,也都表现出相当的局限性。总之,在现代行政任务和以行政行为为代表的传统行政法学理之间,一种紧张关系已经清晰呈现。相应地,行政法的核心是否还应继续停留于行政方式法教义学,行政行为是否还能作为对现代行政予以解释和评价的基础性工具,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行政法学因此陷入“方向之争”(Richtungsstreit)[42]

很多德国学者将行政法学理在现阶段所经受的剧烈震荡,描述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新的发展趋向”(Entwicklungstendenzen)“过渡”(Uebergang),程度更严重的则描述其是“危机”(Krise)“改革”(Reform)或是“重大转折”(Umbruch)[43]。但这些语词背后所表达的,无一例外都是在新的行政现实下,对一种全新的、现代的行政法学理,或是说“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法教义学”[44]的要求。在这些学者看来,既然行政行为法教义学与现代行政任务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凸现,为避免学理与现实之间出现结构性互异,就应在行政行为之外重新寻找行政法学的新“阿基米德支点”,由此来完成行政法体系的“典范转移”[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