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序言所述,传统行政法秩序理念的本质就是一整套有关行政方式的教义学(Handlungsformenlehre),行政法秩序也因此被塑造为一种型式化秩序(Rechtsformenordnung)。[7]在这套法教义学中,行政行为是当然的核心。这种核心地位的获得,又可以主要归因为这一概念自始就具有的鲜明功能指向,以及后世学者持续对其进行的型式化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