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饬调试:彻底放弃的危险与调整革新的空间

(二)整饬调试:彻底放弃的危险与调整革新的空间

与激烈的反对者不同,行政行为的支持者虽然同样承认行政行为存在局限,但坚持认为,作为一项内涵丰富,历史久远且功能强大的法教义学基础,行政行为尚有调整革新的空间。而且,鉴于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法体系之间的密切关联,彻底放弃行政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离散行政法学体系的危险。

事实上,如果我们回溯行政行为学理的发展历史就会发现,支持者的上述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如其他法教义学一样,行政行为学理同样经历了如下过程:从概念的建构到形式逻辑的推理,再从教义学的完成到转化为制度实践(辐射至包括立法政策、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全部环节)。[93]这一过程使行政行为不仅成为现代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同样成为体系化的行政法学的基石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行政行为的彻底放弃,绝非只是对行政法学解释工具的简单更迭,而意味着行政法教义学的整体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行政法学的体系化重构。

这一判断又为我们更审慎地判断行政行为的未来提供了两个基本的思考前提:首先,现代行政的结构是否已经真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至于行政行为学理与行政现实之间出现如此严重的结构性互异?其次,行政行为是否真的已经沦为形式逻辑的工具,以至于彻底丧失了对现代行政法现象予以解释和评价的功能?(https://www.daowen.com)

针对第一个问题。尽管行政行为所遭遇的外部挑战,尤其是现代国家下合作行政、风险行政、公私混同等新趋向,已使以“适法性规范”为目标并为此提供基准的行政行为学理凸显与时代的龃龉,但即使有上述新发展和新趋向,“规制需求”仍旧居于行政法的中心。[94]即使在新兴的环境法、社会法等领域,我们可观察到的也只是规制工具、规制模式的多样化,而绝非规制任务的彻底放弃。从这个角度而言,任何认为现代行政的结构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结论,都显得过于草率和武断。

针对第二个问题。在应对现代行政的新变化与新发展时,行政行为的确凸显不足,也的确需要修整和调试:需要在强制性外,兼具一定的自由性;在稳定性外,也能够表现出相当的弹性和灵活性,并提升处理复杂情势的能力。但行政行为学理发展至今,虽然已高度稳定和制度化,但并非没有改变的可能。事实上,作为一项成熟的法教义学,行政行为在发挥稳定功能(Stabilisierungsfunktion)时,同样也蕴含着强大的革新功能(Innovationsfunktion)。一方面,它能够为行政提供一个完成新任务和进行新规制的基础框架,这个基础框架简化了行政在应对新兴任务时的处理负担,也使所有新兴领域的行政规制都能够在相对成熟的制度平台上进行,而非从零开始,凭空创造[95];另一方面,这个基础框架并非就是僵化抽象,不可更改。行政完全可以在此基础框架内,针对新兴领域的特别需求进行细部调整,换言之,完整稳定的行政行为之中,同样包含弹性空间和变动可能。这一点从行政行为已逾百年的发展史中就能得到验证。如上文所述,迈耶使行政行为与法治国之间发生关联,并以此为基石,初步实现了行政法学的“法化”(Verrechtlichung)[96]和体系化。这种“法艺术创造”和“法技术处理”奠定了行政行为作为现代行政法核心的基础地位,但这一概念体系并非自迈耶起就毫发未改。事实上,迈耶只是使行政行为初具雏形,而其嗣后发展为一套体系自洽、逻辑自足的法教义学,所依赖的则是后世学者根据时代需求对其进行的补强与更新。这种持续性工作至今并未中断,即使是在今日遭受诘难时仍在进行,而这也同样证明了行政行为自我革新的巨大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