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观公权利的经典要件及其演变
布勒从“依法律行政”原则的主观化面向中,重新挖掘出个人的主观公权利的证立基础,也因此实现了公权理论的彻底实证化转向。与将公权概念作为一般法学范畴予以思考和归纳的耶利内克不同,布勒对于主观公权利的研究志向还在于实现“主观公权利概念与行政诉讼制度间的解释论整合”[50]。换言之,布勒的公权概念不仅是行政实体法的一般性范畴,还旨在为行政诉讼提供判定基准。布勒自己也承认,其公权理论不仅是法学思考,还是裁判实务的综合。[51]正是在上述志向的推动下,布勒发展出经典的公权三要件,借由这三项要件,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概念也与诉讼制度产生对接,并在此后彻底支配行政诉讼的基本思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