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主义国家主权与公权否定说
主观公权利回答的是个人针对国家拥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实现上述权利的问题,这一问题很早就被提出,但此前的答案并非主观公权利。在这一概念产生之前,“客观法与主观权利、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区别尚不为人所知……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也与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质的区别……”[7]尽管如此,在中世纪仍旧出现了“既得权”(Das wohlerworbene Recht)的提法[8]。基于既得权,个人不仅可针对其他臣民起诉,同样可针对君主提起司法救济的请求。鉴于此,既得权也一直被德国学者视为主观公权利的前身。[9](https://www.daowen.com)
但在“既得权”中稍露端倪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由对等权利所确立的关系”的思想,却被之后的绝对主义国家主权观(absolute Souveraenitaet)彻底排除。“拥有主权的君主被认为拥有了所有的处置权,统治权被统合为一种绝对的权力,臣民对其不再能够行使权利,过去臣民所拥有的权利(Recht)相对于主权而言被归于无。”[10]绝对主权并非意味着君主的权力不再受限,而是意味着,“其限制不再存在于主观的对等权利中,而是存在于客观的自然法中”。换言之,在绝对主义国家主权观念之下,仅有客观法而不存在主观权利[11];法律也不再是邦君主的首要权利,而被认为是拥有了“客观法”的属性,它将“公共福祉和臣民自由的对立转化为客观法,并在一个更高维度上加以扬弃和统合”[12],“权利、统治和特权的冲突矛盾均因此而消弭”。申言之,“在合法律性(Gesetzmaessigkeit)之外不再有合权利性(Rechtmaessigkeit),在违反法律性(Gesetzwidrigkeit)之外不再有违反权利性(Rechtwidrigkeit),总之,在法律之外不再有权利”[13],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权利根基由此被彻底拔除。在公权否定说作用下,公法被认为只是客观法秩序,这一点集中表现于学者格奈斯特(R.Gneist)常被引述的一句名言中,“行政法是客观法秩序,即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也必须为公共之法和公共福祉而运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