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放弃:行政法学寻找新的阿基米德支点的可能与问题
行政行为的激烈反对者不仅认为,行政行为教义学已不可避免地沦为“概念法学或形式法学”,其有效性已因现代行政结构的根本性变化而被大幅限缩,或者已被根本取消[86]。总之,在行政行为学理与行政现实之间已经出现结构性互异,因此,为建构“与时代相符的行政法教义学”(zeitgerechtes Verwaltungsrechtsdogmatik)[87],就必须在行政行为之外,重新寻找能够支撑起行政法学整体的新“阿基米德支点”。
在诸多行政行为的替代方案中,行政法律关系最具竞争力,它最早被提出,发展至今也最为完整。与行政方式法教义学尝试从复杂多样的行政中,提炼出类型化的行为单元不同,法律关系学理的认知兴趣,在于通过将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按照产生基础、作用对象或是内容构造,在学理上划归为不同类型,并总结出适用于这些类型的一般的、核心的法律规则,由此来为特别行政法提供思考和规范框架(Klammer)。[88]
在法律关系学理的追捧者看来,相比日渐僵化抽象且与行政现实两相剥离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优益性:第一,法律关系的基本思想是对相关生活事实进行法的整体观察(Gesamtschau),在这种观察视角下,权利义务不再彼此分离,而是被涵盖在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整体之下[89];第二,与行政行为学理以行为方式的“公/私”属性来确定法律适用不同,法律关系理论主要针对具体法律关系的事实而进行法适用的分配[90];第三,与行政行为只是截取最终时点的决定进行静态考察不同,法律关系侧重“时间维度”,这种考察以情势状态为导向(Situationsorientiert),注重各阶段的连续承接,因此不仅具有过程的维度,也包含未来变化的可能;第四,在法律关系学理中,行政不再居于中心,不仅被迈耶称为“臣民”的相对人一跃成为独立于行政的另一主体(Subjekt),而且迈耶所言的行政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也被重新定义为一种由法律所约束的法律关系(Rechtsverhaeltnis)[91];第五,法律关系的观察视角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不渗透理论”(Impermeabilitaet),不仅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再无所遁形,在传统学理中并不受重视的内部行政关系亦被纳入行政法的整体框架下;第六,区别于行政方式法教义学仅局限于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双边关系,法律关系则会顾及更多边的关系,且会将各方主体都放置在一种整体关联下(Sachzusammenhang)予以利益对比与权衡,这一点在参与主体众多、关系复杂的特别行政领域尤其重要。[92]
法律关系虽然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传统行政方式法教义学所不具备的优势,但这一学理在自身建构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难题,例如: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与型式化历程几近百年的行政行为不可比拟;在概念意涵、内部构成、类型种属、核心要素等方面都存在混沌不清的现象,欠缺作为法解释和法认识基本工具的成熟度和稳定性;未建立起与其他制度的紧密衔接,因此尚不具备“横跨行政法整体的性格”等。这些难题限制了行政法律关系成为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也制约了现代行政法学“典范转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