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务的膨胀和行政角色的转变
在行政行为的初创时代,行政主要表现为侵害(Eingriffsverwaltung)样态,行政法的整体教义也主要着眼于“侵害防御”(Eingriffsabwehr),以及提供为防御侵害而对行政予以规范的基准(Kontrollmassstaeben)[25]。相应地,迈耶之所以将行政行为置于行政法的中心,也是希望以“警察法为模板”,“为行政决定如何做出,以及行政领域如何规范提供示范”[26]。但时过境迁,侵害行政在现代行政法中的比重已大幅下降,行政任务广泛拓展至生存照顾、给付提供、政策导引、风险规制等诸多方面,并覆盖环境法、建筑法、科技法等诸多领域。行政任务的膨胀及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德国行政法学界自20世纪70年代起,一改要求对行政权严苛约束的传统基调,转而呼吁对行政适度松绑,以应对新兴行政对于行政自主性的需求。[27]虽然对行政自主性的肯认,并不意味着对强调行政合法性这一基本立场的放弃,但新的行政现实对于行政合法性的要求,已从严苛的“符合法律”(Gesetzmaessigkeit)演变为“合情势地与法律相适应”(situativen Gesetzesanpassung)[28]。与“符合法律”相比,“合情势地与法律相适应”所追求的,不仅是对行政合法性的维护,而是更高层级、更理想的“行政正确性”(Sachrichtigkeit)[29]。但这一要求显然无法通过行政方式法教义学的法律涵摄技术得到满足,相反必须借助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资源。
除行政任务膨胀外,行政角色在新兴行政下同样发生转变。在建筑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领域,单纯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双边关系也已经相对化,行政机关所面对的是更复杂和更多极的利益格局,这就使“今日的行政法不能再被仅仅理解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法(Kollisionsrecht),而演变成在公共行政的框架下,权衡私人利益和私人诉求‘再分配法’(Distributionsrecht)”[30]。与此相应,现代行政也已经从单方搭建起的、居高临下的“命令发布讲坛”,演变为一个“相互限定的行为进行交换往来和连接互动的平台”[31]。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格局,迫使行政机关必须从尽可能广泛的渠道获取充分的决策信息,尽可能全面地提取、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私益,尽可能地在合法性框架内兼顾各方利益。这些目标的达成,也无法再通过行政行为这种行政机关的单方决定模式(Einseitige Entscheidungsschema)进行,相反必须倚重与公众的相互协商与共同合作,在学科上也需倚重能够整体性考察各个参与主体的结构单元。[32]这些都使行政行为的重要性被相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