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总论核心的困局

四、法律关系作为 行政法总论核心的困局

鉴于上述优越性,法律关系被追捧者赞誉为实现行政任务的“多样化工具”[120],哈伯勒甚至认为其提供了一套全新的“亲民的行政话语(buergernahe Verwaltungssprache)”,“借由这套话语,行政责任(Verwaltungsverantwortung)与公民贡献(Buergerleistung)被整合为一个合宪的整体”。[121]但赞誉者有之,强烈反对者亦有之。汉斯·迈耶教授就曾在国家法大会上,讥讽法律关系学说是一种“最无内容的法律工具”(inhaltsloseste Rechtsinstrumen),“几乎没有为人们在行政法上带来任何认知的增长”[122],皮茨克(Pietzcker)教授同样评价法律关系“不仅不是,也绝不可能成为行政法的阿基米德支点,充其量只能是明希豪森的辫子”(Muenchenhausens Zopf)[123],换言之,只是毫无实据的夸大其词。尽管这样的评价过于极端,却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法律关系学理在发展中所遭遇的困局。这些困局限制其成为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也制约了现代行政法学“典范转移”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