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理论与纳入意义

三、核心理论与纳入意义

刘某明案事实并不复杂、争议点也相对单一,而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实质内容基本相同,都否定了刘某明的原告资格。但刘某明案的再审裁定之所以成为典型,并在行政审判中影响重大,核心原因就在于它借由域外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予以重新界定。在此前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司法审判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标准一直都是“不利影响”或“实际影响”。刘某明案的一审与二审判决显然也沿用这一传统思路。将利害关系等同于不利影响或实际影响,显然是基于对《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解释而得。[11]而这一点同样曾获最高人民法院肯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被诉行为对自然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必须是一种已经或必将形成的关系”[12]。(https://www.daowen.com)

但在刘某明案的再审裁定中,法院对于“利害关系”的解读却发生重大转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判定,不再关注个人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或者“是否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而是着重考察其是否存在行政实体法上的主观公权利。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也因此取代“不利影响”,成为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全新基准。在挖掘这种标准替代的启发意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裁定中涉及的两项核心理论进行简要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