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后记

本书是我在2012年《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之后的一部新著。自读博时起我就对行政行为这一基础范畴产生兴趣,很长一段时间的研究都积聚于这一领域。行政行为提供给我一个很好的平台,可以相对全面地理解德国行政法的整体风貌,我也尝试借由对行政行为的梳理,来完成对德国行政法思想史的巡礼。

很有意思的是,正是在不断挖掘这一范畴的过程中,我开始了解德国法对于行政行为这一传统范畴的质疑和反思。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理尝试用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并将其作为行政法学体系全新的阿基米德支点,这种彻底的替代虽然并未成功,行政行为的基石性地位也未被实质性撼动,但却复兴了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热潮。但法律关系本质上只是一种不包含“目的论特质”的框架,其核心问题还要落脚于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提取,而这又会引出德国法上的有关公法思考的另一脉络——主观公权利概念和公权理论。

主观公权利概念几乎和行政行为的历史同样悠长,它在客观法秩序之外又提供给我们一种观察和整序公法的全新视角。也正是经由上述过程,自2016年起我的研究重点开始从行政行为转向主观公权利和法律关系学理。促使我对这一领域持续产生兴趣的还有自2017年开始的我国行政审判的变化。令人惊异的是,在学者尚未全面展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之时,行政审判已经率先援引主观公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保护规范理论、反射利益等概念原理,这也激发我在学科理论建构的层面之外,尝试探究这些外国法学理获得我国行政审判青睐的背后原因。

因为上述原因,我在发表了《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等文章后,开始转向对主观公权利概念和保护规范理论的探讨和写作。本书的主体部分《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等文章都是在这此之后完成的。而作为这些学理在实践中的映照,我还写了《保护规范理论在判定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中的适用》《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与保护规范理论——基于实体法的思考》等与诉讼实践关联密切的文章。此外为还原整体性的公权理论,还翻译了德国当代公法学者,也同样是新公权论代表的哈特穆特·鲍尔所著的《国家的主观公权利》一文(载于《财经法学》2017年第1期)。现在将这些已发表过的文章重新增删修改,并以《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为名结集出版,首先是想脉络性呈现从行政行为到主观公权利的理论演进与制度关联,揭示出其背后涉及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对自己的既往研究予以阶段性总结,并激励自己持续不断地对这一主题进行深挖。(https://www.daowen.com)

新书出版,总要感谢所有在本书写作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人。我在各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都曾获得过朱芒、章剑生、王天华、刘飞、王贵松、李洪雷、张翔、成协中、张翔等师友的指点,他们有的与我观点相近,有的则针锋相对,但这些意见总是激发我不断思考,不断认识自身的局限,并及时修正自己的观点。尤其感谢王贵松老师,他与我研究领域相近,所以他的很多作品我总是一读再读,并获得很大启发,本书书名的最终确定也得益于他。除上述师友外,我在法学院行政法所的各位同事,罗智敏、张力、王成栋、王建芹、卞修全、蔡乐渭、马允、张冬阳和胡斌等老师,也总是对我研究的内容发表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也给予我和煦如春的工作环境。像之前的每本书一样,在此也要特别感谢我的博士导师姜明安教授,他在我毕业后还一直关注我的发展,并不吝提供各种帮助,他对待学问的严谨认真,待人接物的宽容和气,对我的一生都有深深的教益。还要感谢本书的编辑孝莉对书稿审校和出版的辛苦付出。最后,这本书要送给成长,他总是妨碍我的工作安排和写作计划,却让我体会从未体会过的情感深度。

赵 宏

202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