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学理重焕生机的西方宪政背景
2026年03月01日
(二)法律关系学理重焕生机的西方宪政背景
除行政现实的变革外,法律关系在行政法中“重获发现”,同样源于西方宪政理念的深入以及现代宪法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重新塑造。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类型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传统行政法将其塑造为一种权力关系(Gewaltsverhaeltnis)。自迈耶开始,德国行政法中一直都有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之分[52]。但伴随法治国理念的渗透,这种关系已不复从前的权力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Rechtsverhaeltnis);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权力的作用客体,更非迈耶口中的“臣民”(Untertan),而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主体(Subjekt)[53]。踊跃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Aktivbuerger)的形象,更是频繁出现于现代宪法学中。[54]这些认知上的迈进,不仅重塑了公民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也大大提升了法律关系作为观察工具和规范基础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施密特·阿瑟曼评价说:“公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法治国的基本认知;而这一事实又确保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总论中找到其确定位置。”[55](https://www.daowen.com)